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及養老保險金屬于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财産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産安置補償費。”這個解釋是非常清楚的,養老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财産的界定的關鍵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這就是說,在離婚前領取的或應當在離婚前領取的養老金屬于夫妻共同财産;而在離婚以後發生并領取的養老金則屬于個人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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