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申請人曾經認為,執行法官告知已将被執行人列入失信名單,那麼就意味着懲罰是永久的。其實,列入失信名單是有兩年期限的,到期自動解除。
那麼,後續對負債者還會有什麼影響嗎?
1.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在法院執行系統自動屏蔽。失信日期屆滿後,不是執行法官手工電腦操作,而是法院執行系統自動屏蔽。因此,也不需要被執行人提交申請書等手續。另外,法院執行系統更新後,中國裁判文書網等官方網站也會及時更新,正常工作和生活的權利也逐步恢複正常。
2.失信日期屆滿後,可參選村兩委班子成員等職務。很多被執行人曾因處于失信懲戒時間内,被取消參選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村居組織工作人員的資格。列入失信名單兩年後,影響期屆滿,被執行人可以參與競選等工作。
3.限制高消費同步屆滿,交通出行暢通無阻。一般,列入失信名單和限制高消費同步上案至法院執行系統,也會同時到期解除。這意味着被執行人可以正常乘坐飛機、動車,恢複自身創造能力進一步增強。
4.再次列入失信名單、限制高消費,可能性比較低。執行案件再次恢複執行,條件比較苛刻。需要申請人提供被執行人确實的财産線索和證據,經法官審查真實後才予以恢複。但是,現實中被執行人家庭負擔較重,也确無财産可供償還債務,所以法官會駁回恢複申請。
那麼,被執行人還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嗎?
法律從生存權、發展權的角度出發,願意給予被執行人一次重生的機會。被執行人千萬不能抱有僥幸心理,否則會涉嫌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罪。有錢先還債,不可以有以下兩種錯誤做法:購買房産、汽車等大宗商品;無償贈與、低價轉讓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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