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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推定的意義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04 21:15:47
作者:吳國棟,浙江省雲和縣人民檢察院。配圖來自網絡,圖文無關。

無罪推定的意義(不應被曲解和濫用)1

無罪推定原則(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意指"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确定前,推定被控告者無罪", 在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也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無罪推定"一直以來是一個很響亮、并且極其正面的司法口号,也是衆多學者的積極追求。但是我覺得,一些地方的司法實踐中,"無罪推定"在被隐性曲解和濫用,影響了部分偵查人員、公訴人的思維,造成對犯罪的打擊不力。

一、令人無語的一起"無罪推定"

曾經一起失火案件,在公訴席上遇到一位年輕律師,熱情洋溢,他的核心觀點就是無罪推定、疑罪從無,其中的一個論據就是懷疑另外一名證人才是失火的元兇,并提出:"民警在訊問我的當事人時明顯屬于有罪推定,所有的問題都是把當事人當做犯罪者審問,而詢問另外一名證人(他的懷疑對象)卻明顯沒有懷疑,這不公平,違反了無罪推定的原則。"

拿人錢财、替人消災,你律師表現得很積極可以理解,但是如果這樣的思維擴散到偵查和審查起訴領域,則是很危險的。

二、我所欣賞的警官,必然是堅持"有罪推定"的

都說在公檢法中,公安民警最辛苦,其中緣由之一,就是偵查人員起初面對的是破碎的案件線索,所有的證據都要自己去收集,從一個報案電話、到案情分析、到抓人、到取證、最後移送檢察機關,如果沒有全程的懷疑态度,不将"有罪推定"堅持到底,如何完成打擊罪犯的使命?如果遇到被害人報案,警官說你有沒有證據,沒有證據那就疑罪從無、無罪推定咯?

這還是極端的情況,實踐中"無罪推定"被隐性濫用的往往是另外一種情況:一些偵查人員帶着法官的思維在辦案。比如訊問,嫌疑人認多少起訴意見書就寫多少,或者是嫌疑人怎麼說就怎麼記,然後在找找相關人員做幾份筆錄,看看能否相互印證,能印證多少起訴意見書就認定多少,妥妥的法官思維。

拜托,真像不應該在警官心裡的嗎?我所欣賞警官應該是這樣的:案子沒查清之前,所有的人都可以成為嫌疑對象,我就帶着有罪的眼光看你怎麼了?我懷疑你說的不是真像,或者說不是全部的真像怎麼了?你必須給我老實的交代(如實陳述)!無罪推定那也要等證據查清後證實你無罪,而不能因為當前手裡沒有證據就解除對你的懷疑!

無罪推定的意義(不應被曲解和濫用)2

三、我所欣賞的公訴人,應該是适當的"左"一點的。

保障當事人的人權是公訴人的職責之一,打擊罪犯難道不是嗎?公訴人是代表國家當原告,那原告是不是要最大限度地打擊罪犯、維護法益?

"無罪推定"在審查起訴環節被曲解和濫用的一種表現便是:公訴人帶着法官的思維在審案子。在各種考核的壓力下,心裡想着公安卷宗裡面能證實多少就起訴多少,法官會判多少就起訴多少。遇到證據薄弱一點的事實就輕易放棄認定,遇到酒後滋事緻人輕傷的,反正故意傷害肯定不會錯,尋釁滋事訴過去法院改判了怎麼辦?

諸如種種現象,關鍵就是公訴人帶着法官思維在審案子,而降低了打擊犯罪的效率。我所欣賞的公訴人應該是這樣的:起訴意見書怎麼認定的我僅做參考;同樣的輕傷案件,故意傷害三年以下,尋釁滋事五年以下,公訴人既然覺得有定尋釁滋事的可能,那就努力一把試着朝尋釁滋事這條路走走看,證據不足一點的就補補看。

公訴人,應該适當的"左"一點的,沒有必要把法官的活都幹完了嘛!"訴判不一"又怎麼樣?我覺得我有理,你法官不支持,咱不是正可以抗訴嘛!

至少在偵查、審查起訴環節,"無罪推定"不應該被濫用;說到底,警官、檢察官入職的初心,應該是打擊犯罪、保護法益、維護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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