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小編的一個會計朋友不小心弄丢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去稅局辦理《丢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的時候被告知不需開具了,這是什麼時候的事情?之前隻聽說發票遺失取消登報了,現在《證明單》都取消了?如果丢失發票不需要開具《證明單》了,那丢失發票又是如何處理的呢?
其實最新的《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範》(3.0版)中對于發票遺失的材料證明中未提及需要開具《證明單》,但具體各地稅局執行要求不一,比如這些地區:
目前小編查到正式發文取消《證明單》的為北京和新疆地區,但很多其他地區,如:浙江、山西、湖北、深圳、河北等地雖未正式發文明确,但據小編了解網上辦稅大廳已經取消該功能,并且部分稅局已不再開具《證明單》。
發生發票丢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丢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攜帶《發票挂失/損毀報告表》原件1份、《挂失/損毀發票清單》原件1份。
若是丢失機動車銷售發票的消費者,需提供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存根聯複印件1份并加蓋銷售單位發票專用章;
丢失不同類型的發票具體處理方法可參考:
(1)丢失增值稅專票發票聯和抵扣聯
情況一:丢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情況二:丢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可通過勾選、掃描等方式認證,認證相符的憑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留存備查。
(2)丢失普通發票
在稅務機關備案,填寫《發票挂失/損毀報告表》,同時提供發票複印件等證明材料。
納稅人向稅務機關報告時,稅務機關會提示納稅人發票挂失後需要票據入賬的處理手續。
(3)丢失紅字發票
丢失紅字發票,向主管稅務機關作出書面說明,後續按照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操作。
丢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看到這裡,可能很多會計朋友會有這樣的疑問:
比如像新疆地區已經取消開具《證明單》了,如果當地的企業将貨物銷售給仍然需要開具《證明單》的地區企業,是否還需要開具《證明單》?
答:購買方省份若沒有取消抄報稅證明,如果出現發票丢失情況要求銷售方向新疆稅務局出具抄報稅證明,那麼新疆銷售方還是需要去開具這個《證明單》的。
反之,如果銷售方地區還要求開具《證明單》,購買方地區不需要的,如果出現發票丢失情況,那就很簡單了,購買方地區稅務局認可使用複印件勾選、入賬,外省銷售方也省事,不需要再麻煩去開具《證明單》了。
丢失發票等首次行政處罰是否可以免罰?
答:可以的,但需要和稅務機關進行溝通,可以參考以下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的公告:第十一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首次違反且情節輕微,并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的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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