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按次申報的納稅人,于取得收入後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增值稅起征點的适用範圍限于個人。 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1、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000到5000 元。
2、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1500到3000元。
3、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150到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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