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會保險基數簡稱社保基數,是指職工在一個社保年度的 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它是按照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額來進行确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是計算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社保費和職工社會保險待遇的重要依據,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體數額根據各地區實際情況而定。
2、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社會保險共涵蓋五大險種: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
3、每年7月,參保單位須到辦理參保登記的市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中心或區社會保險所(以下統稱 社保經辦機構)申報下一結算年度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4、參保單位申報的繳費基數,須經參保職工本人簽名或采用公示的方法确認。
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的,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暫按其上一年月繳費基數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
5、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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