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的法定條件包括: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行為能力。
2、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在受他人威脅。迫或欺騙情況下所立的遺囑,以及他人僞造。篡改的遺囑,一律無效。
3、遺囑内容不是違反國家法律,公共利益和社會主義道德準則。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必要繼承份額
4、遺囑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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