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重複社保繳費賬戶,處理也有規則依據。
2010年12月17日老鄭進入上海RD公司,入職時老鄭向公司表示,其為本市CF種畜場的下崗職工,其社會保險由該種蓄場繳納。2013年11月老鄭告訴公司,原單位正式解散,并向公司申請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公司遂于2014年1月起為老鄭在本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了社保保險轉入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老鄭2021年離職後,要求公司補償其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在職期間社會保險金共計2萬餘元。老鄭主張:CF種畜場于2000年已破産改制,實際未出資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所有的繳費均是由老鄭個人自行出資,并通過原單位繳納的;另外,RD公司在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間未幫其繳納養老保險是事實,有違《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所以要求公司進行補償。RD公司卻認為,在老鄭的訴請期間,其社保賬戶是已經完成繳納的,公司在其告知原單位正式解散後第一時間為其接續繳納了社保,因此不同意補償其訴請期間的社會保險費用。雙方始終無法協商一緻,最終老鄭向公司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了民事訴訟。
一、《社會保險法》明确,個人社會保障号碼一一對應。
我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個人社會保障号碼與身份證号碼綁定,也是每個公民唯一的、終身不變的代碼。即一個公民不能在同一時間段重複繳納社保賬戶。在本文前述案例中,最終法院判決認為,老鄭與公司之間的争議雖為繳納社會養老保險金而産生的勞動争議糾紛,但實際是勞動者存在雙重勞動關系期間,由誰承擔繳納社會養老保險金的問題。
經查,老鄭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間的養老保險已實際繳納到位,無論是老鄭個人繳納還是原單位種畜場繳納,其社保賬戶繳費是連續和足額繳納的,對老鄭利益沒有造成損害。社保賬戶系一人一戶,其社保賬戶繳費是足額繳納的,公司無需也無法再繳。由此,最終人民法院未支持老鄭的訴請。
二、遇到重複社保繳費賬戶,處理也有規則依據。
國家人社部發布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幹具體問題的意見》第十條規定:“參保人員在兩地以上同時存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或重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應按照‘先轉後清’的原則,由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按規定清理。”這就意味着,參保人同時存續兩個及以上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且重複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确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同期其他關系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本人,相應的個人繳費年限不重複計算。
若對于不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内的多重養老保險關系,《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14〕17号)第七條規定:“參保人員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時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其重複繳費時段隻計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并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複繳費時段相應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退還本人。”
來源:勞動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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