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下達執行通知書後,被執行人應當按執行通知書載明的時間和數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超過執行通知書載明的時間拒不履行的,法院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2、法院可以采取的強制執行措施包括:凍結、劃撥銀行存款;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車輛、房屋、股票、基金等财産;罰款、拘留等。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處罰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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