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違約責任有:
1、标的質量的責任,未按合同規定的質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應當按質論價;
2、标的數量的責任,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數量少于合同規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應當照數補齊,補交部分按逾期交付處理;
3、包裝定作物的責任,未按合同規定包裝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裝的,應當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并承擔因此而支付的費用。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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