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隻有一次,但如果因法定原因影響,則會延遲開庭時間。因此,勞動仲裁可以開庭幾次,并沒有法律具體規定。
此外,如果申請人或被申請人有事無法按期到庭參加審理,可以提前向仲裁委申請延期開庭,不過需要有正當理由。
根據《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條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将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根據《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條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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