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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琦帶貨範圍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0 14:22:54

李佳琦帶貨範圍?現在直播帶貨是一大熱潮要請當紅主播介紹自家的産品并不容易,有些商家就想出了歪點子,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李佳琦帶貨範圍?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李佳琦帶貨範圍(仿冒假借李佳琦帶貨)1

李佳琦帶貨範圍

現在直播帶貨是一大熱潮。要請當紅主播介紹自家的産品并不容易,有些商家就想出了歪點子。

“大熊制藥點斑筆”經過鄧紫棋和李佳琦等明星的網絡推薦,在美妝消費者中有了一定的名氣。有不法企業看到了造假仿冒的“搭便車”契機,使用相似的産品外觀并嫁接到明星的宣傳視頻上,試圖謀取非法利益。近日,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下文簡稱“上海楊浦法院”)對這起仿冒糾紛案件作出了判決。

仿冒産品借李佳琦視頻宣傳

2018年10月,韓國帝某公司将其生産的“怡婷美美白乳/ESTHEMED C Laser White”産品的知識産權及維權權利授權給了北京某A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下文簡稱“A公司”)獨占許可使用。從2018年11月起,A公司在一年多的時間中陸續從韓國進口了超過50萬瓶的産品,并在國内通過多種渠道銷售,該産品在國内又被稱為“大熊制藥點斑筆”。

為擴大産品知名度,A公司邀請了鄧紫棋、李佳琦等明星,和一些網絡美妝達人,在小紅書、抖音、微博、淘寶等平台以直播、錄制視頻等方式對産品進行宣傳,積累了大量曝光度和獲贊數。

後來,上海、北京等地的幾家貿易公司分别委托廣州一家化妝品公司生産一種叫“幽爽臻白祛斑乳霜”的産品,産品瓶體顔色、形狀及按壓式的筆頭出口與A公司經銷的産品相似,且使用了與A公司産品一樣的韓文内容。

經查,2019年8月,這幾家貿易公司通過淘寶店鋪共銷售該産品30餘萬件,在抖音平台視頻推廣時還使用了知名帶貨主播李佳琦為A公司産品進行宣傳的内容及“李佳琦推薦”的字樣。多位消費者在店鋪購買評論中留言稱,自己混淆了正品和仿品。

因此,A公司認為,這幾家貿易公司擅自在産品瓶身上使用與A公司商品包裝、裝潢相同的标識,并銷售了仿冒産品,其行為給A公司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A公司把這幾家貿易公司(下文簡稱“被告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以仿冒行為構成不正當競争為由索賠670萬元。

被告公司質疑原告權利

庭審中,被告公司提出了幾點反駁意見。

第一,韓國帝某公司并未取得涉案産品的商标、專利、作品登記證書,不符合獨占許可的授權條件,因此A公司也不具有獨占許可的使用權和起訴索賠的權利。

第二,雙方産品在外觀上存在明顯區别,不會造成混淆。

第三,被告公司已将涉案産品全部下架、銷毀,不再銷售,網上顯示的銷售數據、價格是虛假的,存在刷單、通過淘客銷售産品、贈送産品等情況,真正的成交量很少,交易金額很低。

第四,A公司産品上市時間短、銷售時間短,沒有知名度,主張的賠償數額缺乏依據。

不正當競争判賠300萬元

上海楊浦法院審理後認為,A公司經韓國帝某公司授權,獨占享有在中國境内使用“怡婷美美白乳”知識産權的權利,并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就侵權以及不正當競争行為采取維權措施。

原告主張保護的産品瓶體包裝裝潢具有一定的識别性,瓶身上各元素的組合使用體現了設計者的設計自由度和選擇空間,具有區别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

該包裝裝潢已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和影響力,為相關公衆所知悉。原告通過邀請有一定知名度的明星、網絡用戶在小紅書、抖音、微博、淘寶等平台以直播、錄制視頻等方式對商品進行宣傳,精确覆蓋了對相關産品有需求、有興趣的消費者,在目标群體中獲得了足夠的影響力。該産品經過網絡宣傳已被大量網絡用戶所知曉、産品銷售數量也較為可觀。因此,該包裝裝潢能起到與其他同類商品相區别的功能,構成原告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包裝裝潢,可以獲得《反不正當競争法》的保護。

被告産品使用的包裝裝潢與涉案産品能達到視覺上基本無差别的程度,且兩款産品均為美白、祛斑類型的化妝品,均主要通過網絡平台銷售,相似的包裝裝潢極易使兩種商品産生視覺混淆,會導緻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或使得相關公衆誤認為該商品與原告或其關聯企業存在特定聯系。被告作為與原告同行業的經營者,在應知權利産品在先影響力的情況下,仍選擇在同類商品上使用近似的瓶體包裝裝潢,且在生産者、銷售者均無韓資背景的情況下在産品上使用韓文,對所使用的韓文、英文也無法進行合理的解釋與說明,可以證明被告在試圖模糊原、被告産品之間的關系,其行為會使消費者産生混淆誤認,構成不正當競争。被告公司作為侵權商品的生産者或銷售者均應立即停止侵權。

在原告實際損失與被告侵權獲利無法查明的情況下,法院根據權利産品裝潢的知名度、銷售規模、被告的主觀過錯程度、侵權持續時間等因素,依法酌定被告公司總計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90萬元,綜合考慮原告委托代理人工作量、案件難易程度及費用支出必要性等因素,酌定被告賠償原告合理支出費用10萬元,共300萬元。

理财金手指

可能構成不正當競争的混淆行為有哪些?

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争法》的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識;(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号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經營者違反規定實施混淆行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商品。違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并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經營者登記的企業名稱存在混淆的,應當及時辦理名稱變更登記;名稱變更前,由原企業登記機關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其名稱。

本文源自理财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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