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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哪兒能查個人遺産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04 12:18:55

從哪兒能查個人遺産(黃河口普法隐瞞遺産不可取)1

【基本案情】

王女士母親早年去世,父親多年獨居生活。因王女士居住外地,父親平時由王女士的弟弟照料生活起居,而王女士則按月往父親銀行卡裡支付一定的養老費用。前段時間,父親沒有來得及留下任何囑咐就突然離世。在料理完父親的後事後,姐弟倆開始收拾父親遺留下的物品。但是在整理過程中,王女士怎麼也找不到父親的銀行卡。聯想到平時弟弟管理使用父親的銀行卡來照顧父親生活,王女士就詢問弟弟是否見到父親的銀行卡。但弟弟卻“推脫”說沒有見過父親的銀行卡。王女士知道父親是退休職工,平日省吃儉用開銷不大,也一直精細打理财産,不可能遺失重要的銀行卡。現在王女士無法找到銀行卡,也無法查明父親到底遺留多少存款,這使得王女士一籌莫展。

【以案釋法】

在此情況下,王女士該如何查詢父親遺留的存款呢?帶着這樣的疑問,記者采訪了東營市渤海公證處業務三部公證員王陳江。

公證員王陳江答複說:根據《司法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在辦理繼承公證過程中查詢被繼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司發通〔2013〕78号)的規定,經公證機構審查确認身份的繼承人,可憑公證機構出具的《存款查詢函》查詢作為被繼承人的存款人在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存款存息,銀行業金融機構接到《存款查詢函》後,應當及時為繼承人辦理查詢事宜,并出具《存款查詢情況通知書》;另根據《中國銀保監會 司法部辦公廳關于簡化查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107号)規定,已故存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憑已故存款人死亡證明、可表明親屬關系的文件(如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出生證明等)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公證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憑已故存款人死亡證明、公證遺囑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可單獨或共同向存款所在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交書面申請,辦理存款查詢業務。因此,在本案中,王女士作為其父親的法定繼承人之一,可以憑父親的死亡證明、可表明親屬關系的文件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向公證機構申請開具《存款查詢函》或直接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交書面查詢申請,以查詢其父親的存款信息。

那麼,對于王女士弟弟可能存在的“故意隐匿”父親銀行卡的行為,有什麼法律後果呢?為此,記者采訪了山東彙研律師事務所蓋沐天律師。

蓋沐天律師答複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遺産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案中,王女士與其弟弟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對于父親遺留的存款享有同等的繼承權。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國家保護自然人的繼承權。繼承權男女平等。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産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繼承人應當本着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産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确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對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搶遺産的繼承人,可以酌情減少其應繼承的遺産。隐瞞被繼承人遺産,既傷害親人感情,也違背公序良俗,不利于事情的解決,更有悖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因此,現實生活中,有些人會為了自身的利益而做出一些故意隐匿遺囑的行為,是非常不可取的。

【法律規定】

一、司法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在辦理繼承公證過程中查詢被繼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司發通〔2013〕78号)

1、經公證機構審查确認身份的繼承人,可憑公證機構出具的《存款查詢函》查詢作為被繼承人的存款人在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存款信息。公證機構出具《存款查詢函》,應當審查确認存款人的死亡事實及查詢申請人為存款人的合法繼承人。

2、銀行業金融機構接到《存款查詢函》後,應當及時為繼承人辦理查詢事宜,并出具《存款查詢情況通知書》。繼承人為多人的,可以單獨或者共同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查詢請求。查詢申請人可在公證機構簽署《委托書》,授權他人代為查詢。

二、中國銀保監會、司法部辦公廳《關于簡化查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107号)

已故存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憑已故存款人死亡證明、可表明親屬關系的文件(如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出生證明等)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公證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憑已故存款人死亡證明、公證遺囑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可單獨或共同向存款所在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交書面申請,辦理存款查詢業務。查詢範圍包括存款餘額、銀行業金融機構自身發行或管理的非存款類金融資産的餘額。銀行業金融機構經形式審查符合要求後,應書面告知申請人所查詢餘額。對代銷且無法确定金額的第三方産品,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告知申請人到相關機構查詢。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法釋〔2020〕23号)

第四十三條人民法院對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搶遺産的繼承人,可以酌情減少其應繼承的遺産。

(記者 強康 徐壘壘)

第三十九期供稿單位:東營市渤海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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