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氣量超過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車摩托車發票上稅稅率為10%,排氣量不超過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車和電動摩托車無需繳納車輛購置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購置汽車、有軌電車、汽車挂車、排氣量超過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車(以下統稱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車輛購置稅。
第四條 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百分之十。
第六條 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下列規定确定:
(一)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二)納稅人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關稅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消費稅;
(三)納稅人自産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納稅人生産的同類應稅車輛的銷售價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四)納稅人以受贈、獲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購置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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