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需要通過訴訟程序明确和債務人的的債權債務關系,拿到法院生效法律文書。但應重點關注訴訟時效問題,防止因已過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權。
第二,在文書生效後向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此時,盡可能向人民法院的提供被執行人的财産狀況、财産線索、被執行人履行債務的能力及被執行人的下落等情況。否則,在人民法院無法查到被執行人财産時,可能會承擔無法執行的風險。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四十條規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第四十二條規定,失蹤人的财産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願意擔任财産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議,沒有前款規定的人,或者前款規定的人無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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