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10版)第一章第二條 對“發明創造”作出了如下定義: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發明,是指對産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産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提出的适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外觀設計,是指對産品的外型、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其他說明:我國專利法規定,可以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有兩類,一類是産品發明,一類是方法發明。實用新型專利隻适用于産品,不适用于工藝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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