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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魚無證銷售處罰依據什麼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19 05:09:16

昨日,《洛陽晚報》記者從老城區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案件:一名商戶銷售22件假冒的金龍魚調和油,法院判其按消費者所購油的3倍價款增加賠償,共計17336元。

龍魚無證銷售處罰依據什麼(洛陽一商戶賣假冒金龍魚調和油被判3倍賠償)1

消費者:22件食用油全是假的

市民張女士的家人是開餐館的,用油量大,平時要一次性買很多油。2016年9月7日,張女士來到老城區一個農批市場,從商戶任某處購買了22件金龍魚調和油,總價4334元。把油搬回去之後,張女士的家人發現這批金龍魚調和油和以前的外包裝不太一樣,看起來很像是假的。張女士的家人随後找到工商部門反映此事,市工商局老城分局聯系益海(周口)糧油工業有限公司進行鑒定,對方出具的檢驗證明書顯示,張女士購買的金龍魚調和油冒用該公司的注冊商标、廠名、廠址等。

商戶:已被工商部門處罰過,拒絕賠償消費者

綜合任某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證據,市工商局老城分局對任某行政處罰5000元,并責令其停止侵權行為。

然而,張女士随後找任某索賠時,任某認為他已經受過工商部門的處罰,不願賠償張女士。張女士一氣之下将任某訴至老城區人民法院。

法院受理後認為,任某銷售的商品假冒他人商标,存在欺詐行為,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随後,法院按照法律程序将被起訴狀交給任某,并登報聲明。

法院:售假商戶增加3倍賠償

審理案件的法官告訴記者,他們在對任某履行告知義務後,任某在答辯期内未提交答辯材料,且拒不出庭。不過,任某未出庭并不影響法院依法做出判決。

法院認為,銷售者銷售産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提供商品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的3倍增加賠償。在本案中,被告任某銷售的商品假冒他人商标,存在欺詐行為,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故原告張女士要求被告任某賠償損失17336元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市民,買東西時一定要注意索要發票或者收據,這是維權的基礎。發現自己所購商品異常,可與商家協商解決,或直接撥打12315請工商部門介入,借助權威部門或廠家對商品進行鑒定,鑒定結果會更有利于維權。

(洛陽晚報首席記者 王博東 通訊員 申文娟 劉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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