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是間接參與國家管理。居民選舉基層人大代表,各級人大代表逐層選舉上一層人大代表,直到選出全國人大代表,由人大代表代表人民參加國家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據此可見,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運行,通過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人民代表大會的活動,是人民群衆實現其當家作主的權力,參與國家事務的法定途徑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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