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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公司合同價款的法律規定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6-27 10:28:47

建築公司合同價款的法律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的發票問題分析)1

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中,發票問題應當算是争議比較少的問題,但是仍然不可小觑,在現實之中同樣引發了不少的糾紛。筆者根據辦案的情況總結,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由于發票問題而形成争議主要集中在兩個問題上:其一,開具發票是否屬于法院民事訴訟的受理範圍;其二,發票能否作為先履行抗辯權的事由。接下來,筆者還是以梳理司法判例的形式展開對這兩個問題的讨論。

其中,(2019)最高法民再166号民事判決書就直接将關于開具發票是否屬于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問題作為該案的争議焦點加以論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的規定,收取工程款後開具工程款發票是承包方稅法上的義務,承包人應當依據稅法的相關規定向發包人開具發票

接下來,(2019)最高法民再166号民事判決書結合案件事實認為,開具發票、交付竣工資料等均屬合同約定内容,屬于民事合同義務範圍。這是對開具發票之行為進行法律定性。“開具發票”從文義解釋看雖是由稅務機關開具和履行,但合同文本中所約定的“開具發票”含義并非是指由稅務機關開具發票,而是指在給付工程款時需由承包方向發包人給付稅務機關開具的發票。該給付義務屬承包方應當履行的合同義務有義務開具發票的當事人在遵守稅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可以自主作出向其他民事主體開具發票的意思表示,該行為屬于民事法律行為對于接受發票的一方當事人來說,是否可以取得發票将影響其民事權益,因此當事人之間就一方自主申請開具發票與另一方取得發票的關系,屬于民事法律關系範疇,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

筆者在檢索相關的裁判文書時發現,(2019)最高法民再166号民事判決書為以後的很多裁判文書所引用。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關系之中,發包人與承包人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參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關系,而開具與交付發票即使收款方的法定義務,也是其合同義務。而且,稅金本身也是建設工程造價的構成要素之一,也就是說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之中已經包含了承包人因開具發票所産生的稅金,在發包人已經支付稅金成本的情況下,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稅金(包含于工程價款)是民事法律行為,發包人主張開具并交付發票也應當屬于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個問題就是開具發票可否作為先履行抗辯權地事由。對此,(2021)最高法民申4526号民事裁定書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主要合同義務是對工程進行施工并按時交付工程;發包人的主要合同義務是按時支付工程款。本案中,雙方雖對開具發票進行了約定(提供竣工資料的時間未作明确約定),但相較于主要合同義務,開具發票、提供竣工資料僅為附随義務三聯公司以開具發票、提供竣工資料的附随義務對抗支付工程款的主要義務,有失公平

(2020)最高法民終1310号民事判決書更是将關于工程款支付條件是否成就問題(發票)作為案件的争議焦點。瑞泰公司上訴認為4.25協議第七條約定以開具發票作為支付工程款的條件,該付款條件并未成就。該第七條約定“……宏成公司應在瑞泰公司轉賬付款或辦理房産抵頂之前(為了盡快辦理交房,本合同第一次支付793萬元付款後的七天内宏成公司應把所有應開而未開給瑞泰公司的所有的發票補齊,否則瑞泰公司有權拒絕支付後面的款項)向瑞泰公司開具等額的稅務部門認可的工程款專用發票……”。首先,該條并未明确約定将開具全部稅務發票作為支付工程款的條件。其次,從文義分析,該約定括号内所稱應開而未開的發票應是指瑞泰公司已付工程款所對應的發票,并不包含未付工程款對應的發票。其三,在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開具發票是宏成公司的附随義務,支付工程款是瑞泰公司的主要義務,瑞泰公司以宏成公司未履行開具發票義務作為不支付工程款的抗辯理由,沒有合同和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開具發票從稅收的角度看屬于法定義務,從履行合同的角度看屬于合同義務,從合同義務的角度看屬于附随義務。由此推導出的結論就是開具發票的争議屬于民事訴訟的受理範圍,開具發票不能作為先履行抗辯地事由對抗主合同義務。當然,這也并非确定的結論,在司法實踐中仍然有不少的争議。這代表着一種相對主流的觀點,在司法實踐中比較接受的處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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