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嬉鬧受傷保險是否免責

汽車 更新时间:2025-01-10 22:36:06

嬉鬧受傷保險是否免責(普法周刊受傷時一隻腳在車外)1

案例講述

甲某與朋友聚餐後招手打車,兩名朋友先後上車後,甲某正準備從後門上車,但出租車卻突然起步,導緻甲某在車外的腳被該出租車後輪碾壓。當時甲某的一隻腳已踏入車内,另一隻腳仍站立在車外地面上,身體的上半部分也處于車外。事故發生後,交警部門認定出租車司機乙某應當負事故全部責任,甲某不負責任。後甲某起訴至法院,要求乙某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5萬餘元,要求丙保險公司在該肇事出租車投保的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範圍内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分析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均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賠償的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為車外第三者,不包括被保險人、本車人員、本車車上人員,但對如何認定本車人員、本車車上人員并未進行明确。另外,該肇事出租車投保的丙保險公司的第三者責任險條款載明“本保險合同中的本車人員是指發生意外事故的瞬間,在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允許搭乘人員的保險機動車車體内或車體上的人員,包括正在上下車的人員”。

本案在審理中,對于甲某屬于本車人員,還是屬于車外第三者,出現了不同的意見。丙保險公司主張甲某屬于本車人員,甲某的損失不屬于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理賠範圍。法院認為甲某在事發時是準備乘坐出租車,身體的大部分仍處于車外,未完成由車外第三者向本車人員的轉變即發生事故,故仍屬于車外第三者。丙保險公司的第三者責任險條款雖然載明本車人員包括正在上下車的人員,該内容與投保方有重大利害關系,但保險公司作為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号或者其他明顯标志作出提示,故不能以此作為免除賠償責任的抗辯理由。最終法院認定甲某在事故發生時屬于車外第三者,不屬于本車人員,并判令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範圍内賠償甲某經濟損失,保險不足以賠償的部分由侵權人乙某負責賠償。

但筆者認為,此類情形不能一概而論。如法院在判決中所述,對于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屬于本車人員還是車外第三者,可以随着時空的變化而發生轉變,應根據其在事發時所處的位置和成因進行綜合判斷。如果乘客是在正常停車下車過程中被本車碾傷,一隻腳已踩地面,另一隻腳和大部分身體部位仍在車内,那麼被法院認定為本車人員的可能性則較高,而本車人員受到事故傷害則不屬于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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