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居住地有合法穩定就業,指未來可能在本市就業6個月以上。
2、在居住地有穩定住所,指擁有未來可以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的住所。
3、在居住地連續就讀。
辦理居住證時注意事項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要對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對申請材料不全面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制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制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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