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會計憑證的保管期限是15年,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的各種會計憑證、财政總預算撥款憑證及其他會計憑證、農牧業稅結算憑證以及其他的會計憑證保管期限都是15年。
2、根據财政部《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會計憑證登記完畢後,應當按照分類和編号順序保管,不得散亂丢失。
3、記帳憑證應當連同所附的原始憑證或者原始憑證彙總表,按照編号順序,折疊整齊,按期裝訂成冊,并加具封面,注明單位名稱、年度、月份和起訖日期、憑證種類、起訖号碼,由裝訂人在裝訂線封簽外簽名或者蓋章。
4、對于數量過多的原始憑證,可以單獨裝訂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記帳憑證日期、編号、種類,同時在記帳憑證上注明“附件另訂”和原始憑證名稱及編号。
5、各種經濟合同、存出保證金收據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憑證,應當另編目錄,單獨登記保管,并在有關的記帳憑證和原始憑證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編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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