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子女關系,又稱為親子關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的身份及其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父母子女是血親關系中最近的直系血親,為家庭法律關系的核心。
根據父母子女關系産生的法律事實,我國婚姻法将父母子女關系分成兩類:1、 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這是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實而發生的,其中包括父母和婚生道子女的關系、生父母和非婚生子女的關系.習慣上稱之為親生父母子女。其特點為: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以血緣為紐帶,隻能因依法送養子女或父母子女一方死亡的原因而終止。
2.拟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這是基于收養或再婚的法律行為以及事實上撫養關系的形成,由法律認可而人為設定的,又稱之為法定父母子女。包括養父母和養子女關系、有專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其特點為:拟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因法律行為或法定的撫養事實而成文,可因收養的解除或繼父母).與生母父)離婚及相屬互撫養關系的變化而終止。
這兩類父母子女關系在法律上有其共同點,即他們的法律地位相同,均有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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