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年限已滿一年不滿十年的,年休假五天。累計工作年限已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累計工作年限已滿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對于職工應休而未休的年休假。用人單位應當按職工工資的百分之三百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安排職工年休假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内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