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值兩萬餘元的快遞包裹寄了5天仍未送達,聯系快遞公司卻被告知包裹丢失,着急的張某要求公司賠償損失,公司卻以張某未對包裹予以保價為由,隻願賠償1000元并退賠運費。張某将快遞公司起訴至甯海法院。
甯海小夥張某從事手機買賣生意,去年9月,他向遠在雲南的李某出售了21部紅米手機,價值24190元。9月23日,張某通過某快遞公司将這21部手機進行寄送,并支付了158元的快遞費。
理應3天内就能到達的包裹,到了9月28日,包裹仍未到達目的地。張某立刻聯系了快遞員,然而快遞員竟稱包裹不知去向。這可急壞了張某,生意沒做成還白白賠了21部手機。張某找到快遞公司,表示快遞員收件時對包裹進行了确認,包裹内是21部紅米手機,要求賠償損失。不料快遞公司表示,張某未對包裹予以保價,隻能賠償張某1000元并退賠運費。
2021年3月18日,眼見着幾個月過去了,仍和快遞公司協商不下,張某一紙訴狀将快遞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快遞公司賠償24190元及運費。
快遞公司辯稱,根據公司規定,沒有保價的快遞物品滅失、損毀,按實際損失的價值賠償,但最高不可超過1000元,并退賠運費。并且法律規定在未保價的情況下,快遞公司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快遞費的三倍。
不過,沒有保價的張某,在寄送快遞時,通過快遞員對所寄包裹進行了确認,并将證據保留了下來。在提起訴訟時,與手機購買發票一起作為證據提交給法院,作為其主張24190元賠償金額的依據。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快遞公司在包裹未到達收件人之前未對其盡到妥善保管義務,造成張某包裹的滅失,應當按照實際價值承擔相應的法律賠償責任。
後經承辦法官積極調解,快遞公司自願賠償張某20000元。張某随後提出撤訴申請。
法官說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郵政企業對給據郵件的損失依照下列規定賠償:規定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丢失、損毀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但《郵政法》适用于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提供郵政服務的全資企業、控股企業,上述快遞公司并不屬于“郵政企業”,因此不适用該項規定。
張某與快遞公司之間存在的是合同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而本案中快遞公司作為承運人,貨運合同的另一方,在包裹未到達收件人之前未對其盡到妥善保管義務,造成張某包裹的滅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快遞業的蓬勃發展,給生活帶來了不少便利,但随之暴露的舉證難問題,也讓普通寄件人在丢件維權時無法實現自己的權益。因大多快遞公司均要求寄送者對所寄包裹的價值在交付時通過保價的方式予以确認,但大多數寄送人在寄送時均未對物品予以保價,所以一旦發生包裹丢失,對于包裹的真實價值便會導緻舉證困難。
因此,消費者在網購貴重物品時,最好選擇對包裹進行保價,保留快遞單據,仔細填寫寄件人收件人信息,同時收到貨物先驗收再簽收,最大化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快遞公司在寄件人要求寄送貴重物品時,應作出保價提醒,如寄件人拒絕保價,快遞公司可以予以拒收,避免在包裹滅失或者損害的情況下承擔與快遞費用不相符的賠償責任。
通訊員 | 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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