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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06 20: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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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辦法(老劉聊安全之動火作業審批制度)1

動火作業審批制度

為了保證動火施工安全,使動火 者明确自己的責任,做好防範工作,避免火災事故的發生,特制訂安全生産動火制度,經項目部決定,望遵照執行。

1.電工或施工隊在本施工段内任何部位動火施工,都必須到本施工段項目經理或安全部申請“動火證”,“動火證”由動火責任人填寫,寫明動火位置、動火原因、動火時間、動火期限、清理隔離措施等,項目負責人簽名後上報經理部,由項目經理及安全主管批準簽字後,才能動火施工。

2.施工隊申請動火證,必須向安全部提供有關證件(焊工證,上崗證等)備案,嚴禁無證人員動火施工。本項目部工程人員在本施工段内動火,需由安全部負責監督執行有關操作人員的安全防範措施。

3.安全部主管親臨現場後與動火責任人商定施工方案、應急措施、監護措施等。由動火責任人、安全部主管共同檢查确認無誤并簽名後,報項目經理審批。

4.在批準動火之前,必須檢查有關證件,并對動火現場進行認真的安全檢查,要确保動火設備本身已吹掃、置換、清洗幹淨,進行可靠的隔離,設備内的可燃氣體分析及進罐作業的氧含量分析要結合,檢查周圍環境,有無洩漏點或敞口設備,地溝、地漏、下水井應進行有效的封擋,清除動火點附近的可燃物,環境空間要進行測爆分析,有風天氣要采取防止火花被風吹散的措施,高空作業要防止火花四處飛濺,室内動火應将門窗打開,注意通風,動火現場要有明顯的标志,并備足适用的消防器材,動火作業完畢應認真檢查現場,滅絕火種。動火現場不能有易燃易爆品。

5.安全員要現場監督,逐項落實安全措施,監護人不能離開動火點,一張動火證隻限一個點。

6.嚴格控制動火期限,過期的動火證不能再用,須重新辦理。

7.動火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動火分析是指對現場周圍環境及動火設備的易燃氣體分析,不宜過早,應在動火前半小時以内進行,動火間斷半小時以上應重新分析。

8.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人員要與監護人協調配合,在動火中有下列情況之一應停止動火:

(1)生産裝置緊急排放。

(2)設備管道突然破裂。

(3)可燃氣體外洩。待恢複正常後,重新分析合格并得到安全主任同意後方可動火。

(4)動火區周圍有其它人使用易燃易爆品。

9.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瓶應保持5米以上距離,距動火點要保持10米以上的距離,電焊機要放到指定地點,施工用臨時電源要安全可靠,接地線要接在被焊設備上,并應靠近接焊點。

10.五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11.動火人做到三不動火:沒有動火證不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不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

12.動火結束後,由動火部門負責人協同安全部對操作現場進行全面檢查,确認無火險隐患後,由安全主管在動火證上簽字,并收回動火證。

13.動火施工單位如不執行上述規定,則由安全部勒令停工。

動火作業申請程序

1.在禁火區動火時,必須申請辦理《施工現場動用明火許可證》。

2.《施工現場動用明火許可證》由申請動火部門指定專人或由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

3.申請動火部門根據動火證要求,認真填寫和落實動火中的各項安全措施。

4.動火證由項目部安監部部長審核批準。

5.必須在《施工現場動用明火許可證》批準的有效時間和範圍内進行動火操作。凡延期動火或補充動火都必須重新辦理《施工現場動用明火許可證》。

6.危險場所動火,必須在動火前半小時内進行動火分析,分析者在“動火證”上填寫分析結果并簽字,如動火工作中斷時間較長,應重新分析。

7.動火人到達動火地點,認真檢查确認安全措施全部落實後方可動火。

8.“施工現場動用明火許可證”由動火人随身攜帶,不得轉讓、塗改。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辦法(老劉聊安全之動火作業審批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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