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廢棄物有醫料廢物、廢有機溶劑與含有機溶劑廢物、醫藥廢物、機樹脂類廢物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别标準和鑒别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體廢物(包括液态廢物),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名錄:
1、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種或者幾種危險特性的。
2、不排除具有危險特性,可能對環境或者人體健康造成有害影響,需要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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