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已征進口關稅的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複運出境的,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請退還關稅,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海關說明理由,提供原繳款憑證及相關資料;
2、海關應當自受理退稅申請之日起30日内查實并通知納稅義務人辦理退還手續。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内辦理有關退稅手續;
3、按照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退還關稅的,海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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