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現行印花稅隻對《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的憑證征收,沒有列舉的憑證不征稅。
2、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财産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産保險合同;技術合同。
3、除此之外,還有4類需納入印花稅征收範圍:
産權轉移書據。
營業賬簿。
權利許可證照。
經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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