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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檢法三個單位待遇什麼不同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01 03:21:21

法官檢察官離任後違規從事律師職業、充當司法掮客,一直是群衆深惡痛絕的問題。司法掮客把“人脈”當本錢,把“關系”搞到法庭上,嚴重踐踏社會公平正義底線,損害司法公信力。

法律的權威不容踐踏,司法的公信不容玷污。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開展以來,各地全面摸清了黨的十八大以來所有離任法官、檢察官的從業狀況,對離任後從事律師職業的7640人進行重點篩查,發現違規從事律師職業的2044人,存在司法掮客問題的101人,這些違紀違法人員均受到了嚴肅查處。

近日,最高法、最高檢、司法部制定了《關于進一步規範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從事律師職業的意見》,通過建章立制進一步加強離職司法人員管理,實現常治長效。這個制度給司法離任人員定下了鐵規矩,給從事律師職業劃下了硬杠杆,每項規定直指頑疾、鞭及要害——

限制更加嚴格,全面壓縮權力尋租空間

“在禁業期内,離任人員就算在律所掃地也不行!”這是人民群衆最質樸的呼聲。

《意見》對此以制度規範進行了積極回應,在《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的原則基礎上,制定了更加嚴格的規定。

公檢法三個單位待遇什麼不同(鐵規兩高一部)1

法官、檢察官有禁業要求,法院、檢察院的其他崗位人員離職有沒有?《意見》給出最為直白的答案——全部都要規範。“本意見适用于從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且在離任時具有公務員身份的工作人員。離任包括退休、辭去公職、開除、辭退、調離等。”

法官檢察官離任後當律師,能不能代理原單位辦理的案件?《意見》明确——終身禁止。“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人員終身不得擔任原任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雖然不能在原單位代理案件,能不能在原單位的轄區律所工作?《意見》堵住了所有可能出現權力尋租的大門——禁業期内一概不許。法檢兩院辭職、退休人員在禁業期内不得到原任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管轄地區内的律師事務所從事律師職業或者擔任“法律顧問”、行政人員等,不得以律師身份從事與原任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相關的有償法律服務活動。

這些鐵的規定一目了然,不留死角,亦不容真空,全面規範司法離任人員從業。

規定更加細緻,突出加強重點人員監管

毋庸諱言,離職前的級别越高、崗位越重要,一旦蛻變為“司法掮客”,危害也就越大。意見在“關鍵少數”“重要崗位”“重點人員”等方面做出進一步規定,在禁業時間方面“差别對待”,加強針對性。

公檢法三個單位待遇什麼不同(鐵規兩高一部)2

對于所有司法離職人員,《意見》強調了普遍性的規定:“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人員在離任後二年内,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對于領導幹部和重點崗位,《意見》進行了特殊的規定:“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領導班子成員,四級高級及以上法官、檢察官,四級高級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以上及相當職級層次的審判、檢察輔助人員”不得到原單位轄區律所工作的禁業期是三年,而其他人員為兩年。

對于“被法院、檢察院開除的人員”,《意見》要求,“被開除公職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不得在律師事務所從事任何工作。”在司法崗位上出過問題的人一旦成為律師,再出問題的風險也就越大。他們能不能憑着“一技之長”在律師事務所謀個差事?意見的回答斬釘截鐵——絕無可能。

機制更加健全,突出全過程防範

猛藥才能治疴,重典方能治亂,但要想根除問題,除了要洗幹淨“面子”,更要整頓好“裡子”。《意見》從四方面築起監管牆——

首先,建立了離任人員從業報告審核和談話提醒機制。《意見》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拟在離任後從事律師職業或者擔任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行政人員的,應當在離任時向所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如實報告從業去向,簽署承諾書,對遵守從業限制規定、在從業限制期内主動報告從業變動情況等作出承諾。

同時,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離任人員離任前與本人談話,提醒其嚴格遵守從業限制規定,告知違規從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對不符合從業限制規定的,勸其調整從業意向。司法行政機關在作出核準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人員從事律師職業決定時,應當與本人談話,提醒其嚴格遵守從業限制規定,告知違規從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公檢法三個單位待遇什麼不同(鐵規兩高一部)3

其次,強化了離任人員從業監管機制。《意見》明确,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若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發現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律師違反離任人員從業限制規定,應當通知當事人更換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并及時通報司法行政機關。而司法行政機關則要加強離任後在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通過投訴舉報調查、“雙随機一公開”抽查等方式,及時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線索,并依法作出處理。

律師事務所的監管也得到進一步強化,“應當切實履行對本所律師及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責任,不得接收不符合條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人員到本所執業或者工作,不得指派本所律師違反從業限制規定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律師事務所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司法行政機關依法依規處理。”

第三,建立信息交換機制。《意見》以信息數據為抓手,要求法院、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加強信息共享,建立三個“庫”,即離任人員信息庫、離任人員在律師事務所從業信息庫、法院檢察院工作人員近親屬從事律師職業信息庫,從源頭上防止尚在從業限制期内的離任人員從事律師職業,嚴格落實法院、檢察院工作人員回避制度。

意見特别強調,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會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建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人員在律師事務所從業信息庫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近親屬從事律師職業信息庫,并實現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立案、辦案系統的對接。

第四,完善從業定期清理機制。房屋要經常打掃,鏡子要經常擦拭。《意見》稿指出,法院、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定期對離任人員違規從業情況開展核查,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清理。

對于離任人員違規從事律師職業或者擔任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行政人員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内申請注銷律師執業證書、與律所解除勞動勞務關系;對在規定時間内沒有主動申請注銷執業證書或者解除勞動勞務關系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法注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責令律所與其解除勞動勞務關系。

可以清晰看到,制度的籠子正在不斷紮緊。隻有瞄準教育整頓工作中發現的共性問題、深層問題,破立結合、動真碰硬,才能解決實質性問題,為黨和人民交上一份滿意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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