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字,均出現在甲骨文金文裡。《說文》“此,止也。從止,從人。相比次也”本文作者見到的解釋有
第一個,此,為祭名,就是(上此下示)祭,一種祭祀方法。甲骨文蔔詞“烄,此有雨”。第(2)例有“呼年于河,此有雨”。是求雨的一種祭祀活動方式。
第二個,當停止講。我尊重前賢的解說,但也有自己獨到之處的看法。
就甲骨文看,沒有用作代詞的蔔文詞例。除說文外,《廣韻》“此,停也,足也”文獻裡作指示代詞用,“彼一時,此一時”近指,近在此也。
《廣韻》把它的詞義同人的足部聯系在一起,應該是有獨特的解釋。畢竟從字形分析,“止”就是“腳趾形”也就是“趾”字。但完全說成是人足(名詞),也沒有現成的例子可證。
在下以為,它的原始意義應該是動詞“跐”,它幾乎沒有作書面語使用,就是口語裡的“腳跐兩隻船”,詞義和“踩”最為接近。《廣韻》寫為“上此下足”這是“跐”的或體。但是甲骨文金文,沒有用作動詞的蔔詞實例。那麼甲骨文裡就是用作借音字。金文開始用作指示代詞“這”見于《南強钲銘文》“餘冉鑄此钲”,又見于《中山王沬鼎銘》“此易言而難行施(也)”。
這裡還有一個問題,也需要說解一下。甲骨文的指示代詞用什麼?就是“茲”。茲和此,音近聲轉。在先秦古文獻裡不少的行文用“茲”,後來多數用“此”,或者不同的文獻裡茲此混用。甲骨文茲像兩束絲形,經籍裡加字頭(卝)。①“茲夕亡大雨”(亡通無)見《殷墟文字甲編》616頁;②《錄伯簋銘》“子子孫孫其帥型受茲休”。③《曶鼎銘文》“用茲四夫”,都是将“茲”作指示代詞用的例子。
單獨的茲字,它與“絲”的區别在于其下方有兩個“開三點”(小小)字。
《曶鼎銘文》部分“用茲四夫”。
結論,甲骨文此,就是“跐”之本字。後世此用作代詞,本義變得隐晦,詞義不顯,于是又加一個足旁,變成了“跐”。雖說疊床架屋,從此分為二字,各自擔當起專職任務。用字細密化,表意準确化,文字向便于使用方向發展。不僅僅是“此”字,而是所有文字進步發展的共同規律!
其不妥之處,懇請方家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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