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開庭不會親自通知家屬,可以關注開庭三日前的公布信息,或者看通知函。
不會親自通知家屬,但是根據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進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二)将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對于被告人未委托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或者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三)将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
(四)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五)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到時候,法院會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通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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