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審計與公司治理的理論基礎?一、公司治理結構中審計機制重構的必要性,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内部審計與公司治理的理論基礎?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一、公司治理結構中審計機制重構的必要性
審計監督機制的無所作為是我國企業做大做強的重要障礙之一,公司治理的環境在不斷變化,新的治理環境也不斷暴露出審計機制運行的弊端。以權力制衡為核心的治理模式難以滿足公司持續發展的需要,并導緻審計機制的低效率,這就需要在我國獨特的公司治理環境中構建适合我國國情的審計機制,使公司治理匹配相應的審計機制,提高其運行效率和公司績效。
通過對我國審計機制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結合不同審計主體的審計機制運行,對于我國目前的公司治理結構,可重新對董事會和監事會以及審計委員會重新進行定位,對原有的審計機制在審計目标、審計路徑和審計信息傳遞等方面進行變革,并建立相應的保障機制以保證其有效運行。
二、現有制度的優化以及機制的變革
1.監事會的重新定位
監事會的監督權流于形式,導緻權力制衡機制的失效和回歸,這是上市公司運作中産生諸多不規範問題的一個深層次原因。保證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有效運行,必須從薄弱環節抓起,必須加強監事會建設,首先要做的就是職能問題,目前我國對監事會的監督定位通常都是事後監督,所以要改變這種職能的錯位和加強監事會的職業能力和權威性,設立職工監事,并從根本制度上保證他們的職能的發揮,這樣我們需要建立強大的工會組織和相應法律的保障。
2.董事會的重新定位
董事會的獨立性表現在其必須以企業的利益為首位,必須以所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為出發點,以追求企業價值最大化為目标對經營者的行為進行約束。同時,引入獨立董事制度很有必要,董事會中應有一定比例的外部董事和獨立董事,以有效克服導緻權力失衡的“内部人控制”的問題。
按照企業社會責任論的觀點,職工是企業的重大利害關系人,我國作為一個人民當家做主的社會主義國家,更應創造條件讓職工參與公司法人的治理。這種治理結構的特點為其一,監事會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由職工與股東代表對等組成、代表職工、股東及公司法人對經營董事的活動進行全面監督;其二,由經營董事組成的高層經理組織是公司的經營機關,他隻對監事會負責,負責整個公司的經營;其三,職工大會和股東大會是兩個平行機關,其職責是獨立地選舉各自的代表進入監事會。
3.加強公司内部的制度建設
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各自充分履行職責是搞好公司治理的關鍵,也是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前提。因此,在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同時,應當進一步強調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職能的發揮,依法明确各自的責任,特别是要規範大股東和上市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公司應當建立起完善的公司治理的内部規章制度,通過公司章程,以及一系列公司法律文件,包括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議事規則,内部控制制度,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公司法律文件,保證公司治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公司還應根據自身情況,對獨立董事制度的運作做出具體規定。
4.科學确定對經營者的報酬激勵機制
對企業經營者科學有效的報酬激勵應該具有動态性和長期性,既保證經營者有穩定收入,又能夠體現經營者總體收入與企業績效之間的關聯性,同時還應避免經營者行為短期化。應該說基薪、年薪與股票期權三種形式的合理組合為最佳結構。這裡要真正發揮股票期權報酬形式的作用,就應加快我國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進度。對于作為獎勵授予管理人員的公司股份應允許在任職期間上市流通(應注意的是要盡量将經理人員的不可控因素對股票未來價格的影響降低到最低限度),盡快出台與完善與實施股票期權相關的配套法規與措施,同時應大力倡導并鼓勵理性投資,遏制投機行為,嚴厲打擊操縱股票價格的行為。
5.強化共同管理機制
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的目标不應該僅僅是,片面追求所有者的資本收益最大化或經營者的個人收益最大化或單純的人力資本價值的最大化。一個公司的競争力和最終成功的發展必須強調“合力”的概念,公司治理框架應當确認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利,應該充分發揮企業所有利益相關者的作用并保護所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
三、公司治理結構中審計機制運行的環境支持
1.從法律環境保證審計機制的運行
應修訂《公司法》,立法理念由董事會中心主義取代原先所采用的股東會中心主義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應處于中心地位。為加強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1)建立有效的獨立董事制度。(2)建立董事人力資源市場以對董事進行監督。(3)對董事應進行合理有效的激勵。另外,應逐步完善我國司法體系,增強投資者保護的力度。為此,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改進:第一,完善股東會召集制度和股東表決制度。第二,設立股東代表訴訟制度從立法上确立和完善股東權益的法律保障體系。第三,借鑒西方的接管人制度,擴大我國司法對公司管理糾紛的介入權力。
2.從政治上保證審計機制的運行
政治角度考慮,關鍵是黨組織和政府應悟守其職責,努力為企業創造良好的經濟運行大環境,而不應幹涉公司的自主經營權在這方面,黨和政府應嚴格限制在法律、法規的範圍内進行活動,不應幹涉公司的自主經營。使企業真正擁有法人财産權,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成為獨立的法人實體,以此實現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情況下保障國家所有者權益。
另外,經濟的發展和資本市場的完善,經理人市場的完善等這些都将影響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審計機制效率的發揮,而審計機制也是在不斷變革和發展的。審計機制需要更多相應環境的支持才能得以高效運行和不斷向前發展。
四、結論
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确定不移的目标,企業的可持續發展需要健全的監督機制,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審計機制是最重要的監督制度之一,完善審計監督機制是良好公司治理結構的内在要求。隻有切實的改革現有的審計機制才能保證公司的高效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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