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未到期限,被公司無理由辭退的,是可以向其請求賠償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标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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