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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律師要提供哪些材料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2-21 11:05:39

打官司律師要提供哪些材料(難的是準備證據)1

不知道對方身份證号能不能起訴

原告和被告是民事訴訟中最基本的當事人。有些當事人認為必須有被告的身份證才可以進行起訴。但實踐中,隻要能提供對方姓名、家庭住址或者電話的。哪怕沒有身份證号,法院立案時也會受理。

重點是:起訴不難,送達難。

法院立案庭受理案件後,一般會與對方聯系并通知來應訴。郵寄應訴通知書或者打電話通知對方都沒成功時,将很難打官司。因為,很難保證“張三就是張三”。故與他人發生法律關系時(例如:合同關系、民間借貸關系、侵權關系等),應當及時、準确、收集對方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證号、家庭住址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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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聯系不上時該怎麼辦

實踐中,許多被告為了逃避訴訟,故意不簽收法院送達的應訴通知書。對于此類案件,可以考慮公告送達。《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在具體案件中,法官會從嚴使用公告送達。法官會先要求提供被送達人的戶籍信息,向戶籍地通過EMS郵寄應訴通知書。隻有被退回之後才會考慮公告送達。要注意一點:公告送達開庭傳票的時間是60天;如果對方不領取判決書,判決書也需要公告送達(時間也是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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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程序多長時間才能出判決或者裁定

許多當事人認為,訴訟等于開庭,認為律師的作用就是庭上打官司。但事實上,訴訟是一個複雜的程序集合體。其包含:立案-送達-答辯期-舉證期-開庭-判決,其中的每一個環節都有自己的程序和要求,而程序中最重要的就是時間限制。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普通程序審理案件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内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可知,本級法院可将審限控制在12個月之内。該審限是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的期間。

需要注意:公告期間、委托鑒定期間、雙方和解的期間、管轄權異議的期間是不會計算在審限之内的。除此之外,以上是法定訴訟期間,特殊案件審限經上級人民法院批準,還會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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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交鋒,法官會相信誰

法庭上,律師辯論交鋒、滔滔不絕。此時,當事人會有一個疑惑,自己的律師辯論的好不好?法官會相信自己的律師嗎?

其實,法庭上的辯論是為了創造最有利于已方當事人的案件真實與法律真實。而案件真實(案件本來的真實情況),并不等同于法律真實。

(1)案件真實的發展路徑是從前往後、一環扣一環、邏輯順承的關系;(2)法律真實是從後往前,一步一步往前推、邏輯驗證的關系。

一個從前往後、一個從後往前,兩者之間橫亘着巨大的認知鴻溝,而證據恰恰是橫跨鴻溝的橋梁。律師的作用就是用已有的證據,通過辯護,搭建案件真實與法律真實相鍊接的堅固橋梁。并且,該橋梁是通往最有利于已方當事人的。

因此,證據乃是訴訟之王,也是法官審理案件的關鍵。這提醒案件的當事人,準備訴訟時,應及時搜集、固定相關證據材料。如果盲目、沖動提起訴訟,想要先發制人,但結果往往會先發受制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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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錢請你們律師能有什麼用

律師不是萬能的,但複雜的案件沒有律師是萬萬不能的。律師,接受當事人的委托,會在法律框架下盡最大努力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不僅僅都是勝訴,有時還應考慮幫助當事人止損,即減少損失)。

既然律師不能讓案件“夢想成真、萬事如意”,那麼問題來了,花重金聘請律師的意義何在?

第一,客觀、理性、全面的分析,提出解決方案。律師會根據委托人對事實的描述及現有的證據材料,提出一到兩種解決方案,幫助委托人作全面、客觀、理性的分析,而後由委托人決斷、選擇,律師就是把委托人決定的訴訟路徑盡可能走向成功;

第二,搜集、固定、保全證據。根據委托人對案情的描述,幫助委托人搜集、固定、保全與案件相關的證據材料,确保各證據之間邏輯自洽,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鍊條來證明待證事實。隻有前期固定好證據材料,才能在訴訟中知彼知己、百戰不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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