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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有權分土地補償嗎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2-07 10:04:41

外嫁女有權分土地補償嗎?導語:女兒已遠嫁他鄉,但戶籍仍在娘家,而且父母等家庭成員也在村裡承包了土地進行耕種,外嫁女是否仍然屬于娘家村民,同其他村民一樣享有應有待遇?,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外嫁女有權分土地補償嗎?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外嫁女有權分土地補償嗎(農村外嫁女有權分配娘家的征地補償款嗎)1

外嫁女有權分土地補償嗎

導語:

女兒已遠嫁他鄉,但戶籍仍在娘家,而且父母等家庭成員也在村裡承包了土地進行耕種,外嫁女是否仍然屬于娘家村民,同其他村民一樣享有應有待遇?

《民法典》關聯法條:

第三條 【民事權利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财産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平等原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典型案例:

豐源村小組、饒桂龍等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案情簡介:

2021年,政府對豐源村集體土地進行征收,豐源村小組收到土地補償款後召開村民大會,讨論形成《2021年豐源村小組土地款分配方案》,該方案由每戶村民代表簽字确認,該方案中載明征地款分發标準其中一條為:是本村女村民,已嫁,戶口未遷出,但已生育者無分發權。

2021年4月18日豐源村小組根據分配方案向村民發放征地補償款。戶主饒桂龍家,含外嫁女饒溪娟在内有四口人,領取四人的征地補償款合計156786元。後村民舉報被告饒溪娟雖然戶口未遷出,但已經外嫁他村,根據村民決議,不符合領款條件。豐源村遂訴至法院,要求追回補償款。

裁判要旨:

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内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款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确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有權獲得相應的份額。被告饒溪娟在分配方案确定時戶籍登記在原告豐源村小組,且原告豐源村小組曾以戶為單位向被告饒溪娟分配了村小組的責任田,被告饒溪娟具有豐源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依法有權分得土地補償款。原告主張被告饒溪娟已嫁戶口未遷出但已生育而無權分配征地補償款。經審查,豐源村小組通過的征地款分配方案以饒溪娟已生育為由而剝奪其征地補償款分配權利,沒有法律依據,且明顯有違法律規定的平等、公平原則。綜上,原告要求兩被告歸還已分配土地征收補償款39196元的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律師觀點:

本案系農村征地補償款分配案件,關于征地補償款的分配方案雖然經過村民大會讨論通過,但在傳統觀念影響下,認為“嫁出去的女兒如同潑出去的水”,極易導緻外嫁女的成員資格“兩頭落空”,婦女合法權益遭受侵犯。

此類案件的關鍵是對村民資格的認定,需要結合成員與村集體之間的關聯程度等綜合認定。通常而言,認定村民資格,是村委會行使自治權利的行為,但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不得侵害村民合法權益,否則村民可提起民事訴訟或向政府求助。

民事權利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是民法的基本精神,這也是《民法典》在立法過程中所重點突出的基本理念。同時,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不應受到歧視。

由于實踐中大多存在“空挂戶”“外嫁女”“戶口外遷大學生”等特殊群體,因而侵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案件也經常發生,但實踐中并無統一的裁判标準。在當前農村社會關系較為複雜的情況下,建立認定村集體成員資格的統一标準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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