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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用人單位安排孕期哺乳期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6-23 09:45:37

相信不少人都遇見過在懷孕期間的糟心事,尤其是職場當中的歧視現象,被領導變相降級不說,工資也縮水了。難道懷個孕生個孩子要有這麼大損失嗎?

并且,一旦懷孕就辭退,或者想方設法說你“嚴重違紀”,産假不給批要算事假等等氣人的新聞也是屢見不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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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公司的這些行為,都是違法的!

不光不能在懷孕期間解聘員工,懷孕女職員也享有工作調整的權力,并且,産檢的時間都算作正常上班時間内,是算工資的。

究竟有多少合法權益是受法律保護的呢?我們分幾個方面一一來看。

1.關于解聘

懷孕女職工有不被解聘的法律權利。很多單位為了自身利益,想到孕婦的帶薪産假等等一系列開支,一旦發現女職工懷孕,便以種種理由予以辭退或解聘,甚至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就約定幾年内不得懷孕,甚至是不能談戀愛和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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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第5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還有《勞動法》第29條、《勞動合同法》第42條及《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7條都規定了處于孕産期和哺乳期的女職工享有不被用人單位解雇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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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規的解聘方式:

《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緻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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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關于工作調整

懷孕女職工有要求調換适合孕婦工作的權利。幾乎所有的工作領域都有婦女的身影,懷孕後,有些崗位就不再适合。

例如“三班倒”的工作時間模式;從事活動強度比較大的或者重體力勞動的工作;有可能影響胎兒發育的直接接觸化工等工作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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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也有相關法律的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第6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适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适應的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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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應當尊重孕婦的意見,安排适合她懷孕後的工作。

《勞動法》第61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這對對孕期女職工的勞動強度進行了嚴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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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還規定了女職工在孕期享有的調崗權,

《勞動法》重點規定了哺乳期女職工的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在哺乳不滿一周歲嬰兒期間的勞動強度限制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以及用人單位不可以要求女職工加班和進行夜間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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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守法和人性化的公司,還會自覺修建女職工哺乳室等設施。

3. 關于休假對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從事夜班和加班勞動,每天給予工間休息1小時,算作勞動時間。

懷孕的婦女由于種種原因而終止妊娠,享有終止妊娠後的休息權。

女職工懷孕流産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産假。産假期間工資照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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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第7條規定了産前休假、流産假以及難産或者生育多胞胎所能夠享受的相應增加的天數。

懷孕女職工有在工作時間孕期保健和産前檢查的權利,在勞動時間進行産前檢查的,按出勤對待,算正常勞動時間,不能按病假、事假、礦工處理;有定額考核的工種應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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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第7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産假,其中産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産的,增加産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産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産的,享受15天産假;懷孕滿4個月流産的,享受42天産假(7個月以上遇死胎、死産和早産不成話75天)。

未婚先孕也能享受産假。

4.關于工資:

《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規定了依據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女職工産假期間的生育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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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産假等情況,降低女職工的工資。

另外,《社會保險法》第56條、《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第8條第1款都規定參加保險女職工的生育津貼應該依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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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第5條及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第23條規定了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且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不受影響。

一旦我們的合法權益被侵犯,我們都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請調解仲裁,或者上訴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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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職場性别歧視狀況研究報告》的數據顯示:根據當前女職工在懷孕、産假及哺乳期内被單位強行調崗降薪的調查發現,被調查者所在單位女職工在“三期”内被單位強行調崗降薪的占20.9%。 存在強行調崗降薪最為嚴重的是合資和外資企業占32.2%。其次是國有企業、私營企業、事業單位和政府機關,分别占26.2%、23.4%、18.4%和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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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工作中,不少女性在懷孕後,被調崗、降薪、增加工作量、以開除相要挾迫使在“辭職書"上簽字,甚至違法辭退等行為。其辭退理由多為“嚴重違紀”。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隻要出現嚴重違紀或嚴重失職,用人單位就可以除名,并且不給補償金。由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判定孕期女職工能否被辭退的關鍵在于,當事女職工是否有嚴重違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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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一定不能退縮,勇敢的用法律武器去捍衛自己的權益! (您的轉發與收藏,是對我們的最大鼓勵!)

部分内容來源:

馬良書律師 百家号

趙春紅 健康報 2017-12-09 報紙

顔東嶽 中國就業 2012-11-15 期刊

王景龍; 百權; 曉翠 中國勞動 2012-10-06 期刊

高海燕 安徽大學 2020-04-05 碩士

廖巧玲 工友 2013-03-15 期刊

來源: 國務院辦公廳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2012-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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