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t每日頭條

 > 生活

 > 暫予監外執行目的

暫予監外執行目的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4-14 08:39:42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 ,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暫予監外執行目的?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暫予監外執行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暫予監外執行不緻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适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确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暫予監外執行,是指應當或者正在服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當事人,具備特殊情形,暫不收監或者暫時予以監外執行的制度。通俗的來講就是,應當被關進監獄的人,由于身體原因,暫時無需在監獄服刑的制度。能夠不用在監獄裡服刑,應當符合三種法定情形之一,所謂法定情形,就是說監外執行必須至少具備這三種情形之一,否則不予監外執行。第一種監外執行的情形: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嚴重疾病的标準是嚴格的,有一份明确“嚴重疾病”的清單。另外,不僅要患有嚴重疾病,還必須需要保外就醫;不需要保外就醫,即使患有嚴重疾病,也不符合監外執行的法定條件。是否符合“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這一标準,不是律師怎麼說,也不是法官、獄警怎麼判斷,而是需要進行專業認定的,即:需要省級人民政府指定醫院出具的證明文件。我有一個案件,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給當事人家屬接連下了兩次《病危通知書》,但是卻拒絕給出具“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證明書。所以,即便病危,也不符合“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這一标準。第二種監外執行的情形: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我就聽說過一件真實的事情。一位當事人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一直被“取保”,一審判處其三個月的有期徒刑。正要收監之際,當事人才得知自己懷孕了!依照監外執行的規定,這個時候,法院就不應當再收監了!這個案子,一審判決作出時,承辦律師就覺得一審判重了,緩刑更為恰當。但一審法院判了實刑,也讓辯護律師無可奈何。但真沒想到的是,這個時候老天爺伸手幫了她一把……第三種監外執行的情形: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暫予監外執行不緻危害社會的。生活不能自理,這又是一個極為尴尬的标準,生活是否能自理其實一看便知。但是,《暫予監外執行規定》要求監獄組成專門的鑒别小組,對是否符合生活不能自理進行鑒定。我的代理經驗告訴我,鑒定當事人是否生活不能自理其實不難,誰都不傻,肉眼可見;難在于,監獄是否肯成立鑒别小組,是否願意去作出判斷……如果在審判階段,當事人就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定條件,辯護律師一定要及時提出,并據理力争!我越來越覺得,雖不盡完美,但人民法院仍是最講法的地方!《暫予監外執行規定》對監外執行制度作了更加詳細的規定,可以參考。,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生活资讯推荐

热门生活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5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