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一些生産銷售類型的企業來說,客戶信息十分重要。一旦員工離職帶走客戶資源,将給公司造成巨大的損失。那麼,客戶信息屬于商業秘密嗎?公司老闆是否能要求離職員工賠償?來看看一起發生在泉州的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
案情回顧
福建省勁翔知識産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勁翔公司”)長期從事商标代理、知識産權咨詢等服務業務,經多年經營,積累了大量的客戶信息資源。許某紅在2017年10月9日設立福建泉州某知識産權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亦從事商标代理服務。
李某原系勁翔公司員工,在職期間曆任銷售助理、銷售專員、業務部主管等,在2018年1月離職前擔任勁翔公司代理部總監,負責公司銷售管理、客戶資料收集整理及客戶維護等工作,因職責所需掌握勁翔公司大量客戶信息,熟知客戶聯系方式、交易習慣、價格承受能力、交易偏好等。
2017年12月,李某向勁翔公司提出辭職,并于2018年1月份正式離職。在李某向勁翔公司提出辭職申請前後,勁翔公司的客戶成交率明顯降低,并且部分老客戶在即将簽單時突然跑單。2018年2月2日始,勁翔公司原服務的大量客戶無故與勁翔公司脫離合作,轉而與某公司開展商标代理交易。
2018年4月16日,許某紅将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為李某,并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0.1萬元)将100%股權轉讓給李某。此外,某公司在其網站将原屬于勁翔公司服務的企業當成其代理服務企業進行宣傳。
勁翔公司發現情況後,以侵犯商業秘密為由訴至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某公司、李某、許某紅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法院審理
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勁翔公司與某公司為提供同質服務的同業經營者,二者存在直接競争關系。李某原是勁翔公司的銷售總監,經手大部分涉案客戶材料,且有條件獲得涉案全部客戶信息。在李某離職前後,原由勁翔公司提供服務的客戶(主要由李某進行對接)終止原合同關系,轉而與某公司達成合作。據此,可以認定李某利用其在勁翔公司處的職務便利,将涉案客戶信息提供給某公司使用,侵害了勁翔公司的商業秘密。許某紅作為某公司原獨資股東及法定代表人,明知李某為勁翔公司職員,在李某未離職期間通過李某獲取并使用涉案商業秘密,在李某離職後,又在短時間内以極低的價格向李某轉讓某公司的全部股權,據此可以認定許某紅、某公司、李某串通共謀、共同惡意侵害勁翔公司的涉案商業秘密。
綜上,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某公司、李某、許某紅立即停止侵害勁翔公司涉案商業秘密的行為并賠償勁翔公司30萬元。一審宣判後,三被告不服上訴至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省高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該案系關于客戶名單是否構成商業秘密的典型案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争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商業秘密中的客戶名單,一般是指客戶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以及交易的習慣、意向、内容等構成的區别于相關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戶信息,包括彙集衆多客戶的客戶名冊,以及保持長期穩定交易關系的特定客戶。一方面,客戶名單系經營信息,可為從業者帶來的潛在價值性及競争優勢。另一方面,與其他商業秘密相對比而言,客戶名單秘密性較低,不斷變化的市場又導緻其内容穩定性較低。因此,對于客戶信息能否認定為商業秘密,應從價值性、秘密性、保密性等方面考量。
價值性
涉案客戶名單包含了與勁翔公司簽訂知識産權代理合同的16家客戶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以及交易的習慣、意向、交易的對價等具體内容,上述經營信息可以讓勁翔公司在對外進行代理業務中獲得直觀的時間優勢,具有現實及潛在的競争優勢及經濟價值,從而具有商業秘密特有的價值性。
秘密性
涉案客戶名單的相關組成要素主要來源于勁翔公司與相關客戶簽訂的知識産權代理合同,合同主要内容由勁翔公司與相關客戶協商确定,并非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或容易獲得,明顯具備秘密性。
保密性
勁翔公司在公司規章制度中對員工保守業務秘密進行規定,同時在辦公電腦上安裝了客戶管理系統及具有安全管理、内外行為監控功能的軟件,并且與李某簽訂了保密協議,上述措施體現了勁翔公司對相關信息采取保密措施的主觀意願,由此使涉案客戶名單具備了商業秘密特有的保密性。
因此,可以認定涉案客戶名單構成商業秘密,勁翔公司的訴請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官提醒
當前,公司高管離職後利用在職期間掌握的客戶名單等相關商業秘密牟利的情況屢見不鮮,不少公司因未對客戶名單等經營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導緻在訴訟過程中未能被認定為商業秘密而遭受損失。由此,提醒公司在商業交往和内部管理中應切實加強保密意識,适時采取簽署保密協議、安裝監控軟件等具體、合理和有效的保密措施,明确構成商業秘密的經營信息的具體範圍以及管理人員所應承擔的保密義務,有效防範管理人員洩露商業秘密所帶來的經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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