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中有提及視同繳費年限: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究竟什麼樣的情況才可以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呢?實際上一般有這四類情況:
第一,是指國有企業固定工人,在當地實施養老保險制度以前,國家認可的連續工齡可以視同繳費。
第二,國家實施軍人保險制度以前,需要安置工作的複退軍人,參軍入伍的時間可以視同繳費。
第三,國家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以前,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連續工齡可以視同繳費。
第四,上山下鄉知青的上山下鄉務農時間。
視同繳費養老金關于視同繳費養老金計算,各地的政策實際上是不一樣。視同繳費年限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可以計算養老保險的過渡性養老金。
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算方式,實際上各省市并不相同。有的是以視同繳費年限計算,比如黑龍江省。
有的是按照一個固定的時間之前的繳費年限計算,比如浙江省、天津市和北京市。
另外,還有的是地區是按照當地建立統賬結合制度之前的時間,比如山東省和上海市。
另外,過渡性系數各地也不相同,從1.0%~1.4%并不等。
有的地區是以社會平均工資乘以平均繳費指數計算過渡性養老金,也有的地區是以社會平均工資乘以一和平均繳費指數的平均數計算的,比如山西省。
視同繳費指數計算
關于視同繳費指數,實際上各省市規定是不一樣的。由于工人并沒有機關事業單位那樣的級别,所以一般視同繳費指數都是1。但是有些地區由于很難确定,直接就不設立視同繳費指數。
不設立視同繳費指數,就會按照實際繳費年限繳費指數的平均數來确定最終的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計算的相關指數,比如山東省就是這樣。
這種情況下社保繳費以後的繳費指數越高會直接關系到最終養老金的高低,比視同繳費指數是一更劃算。
舉個例子:比如視同繳費年限15年,實際繳費年限15年,如果視同繳費指數是1,實際繳費指數都是3,這樣平均繳費指數就是2。
如果計算基礎養老金就是45%的退休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過渡性養老金(按照黑龍江省的計算方法)則是36%的退休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
如果說我們沒有視同繳費指數,平均繳費指數是3,這種情況下基礎養老金實際上就可以達到60%的退休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而過渡性養老金則成了54%的退休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
相應的養老金待遇可以高出33%的退休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如果社會平均工資是6000元,養老金會相差2000元。
關于視同繳費,絕大多數情況都是有當地專門文件規定的,個人是沒有什麼可以操作的空間。
唯一可以做的就是盡可能的将自己的檔案材料找齊全,保證安全,不至于因為檔案材料缺失造成視同繳費年限認定不上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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