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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輪船底維護保養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2-05 11:23:08

近日,陸續收到反映,部分油輪在國内港口做檢查時,對如何布置油輪貨油艙測量孔引發了一些争議,主要是下列二種形式是否符合《海船法規》要求,這些争議引起了筆者的思考。

争議焦點

圖1所示為某油輪測量孔,該輪焦點問題是“全船的貨油艙測量孔為非自閉式”,圖2所示為另一油輪測量孔,焦點問題是“貨艙測量孔無自閉裝置”。

油輪船底維護保養(油輪貨油艙測量孔布置探讨)1

油輪船底維護保養(油輪貨油艙測量孔布置探讨)2

上述兩個問題指向的争議其實都是同一個焦點,即要不要自閉式?争議的多發,也說明業界意見分歧相當普遍。本文拟結合本人的學習體會,并将收集到的幾種測量孔做個評析,并用不同船舶、不同形式的測量孔實物,對缺陷引用的法規(也是公約要求)開出的“全船的貨油艙測量孔為非自閉式”這個缺陷做分析和解讀。

上述船舶為沿海航行油輪,測量孔的關閉裝置為旋塞,和水艙等艙室測量孔采用的型式通用,适用《國内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11》(下稱法規)。

根據法規第4篇船舶安全第2-2章構造-防火、探火與滅火第4條-液貨船的消防安全措施4.11 透氣、驅氣和通風中4.11.1貨艙透氣第(6)款,原文如下:

“透氣系統應設有防止火焰進入液貨艙的裝置。這些裝置的設計、試驗和安裝位置應符合根據有關規定或者認可的标準。液面測量孔不應用于平衡壓力的目的。液面測量孔應裝有能自行關閉并密封的蓋。在這些開口上不允許設置阻焰器和防火網。”

分析意見

經查法規原始出處,來源于SOLAS(1974)公約2000 修正案>第 II-2 章>第4的4.5條>4.5.3款液貨艙透氣:5.3.3 透氣系統的安全裝置:

法規内容和公約中文完全一緻,為避免歧義,現引用英文原文如下:

“The venting system shall be provided with devices to prevent the passage of flame into the cargo tanks. The design, testing and locating of these devices shall comply with the requirements established by the Administration based on the guidelines developed by the Organization.*Ullage openings shall not be used for pressure equalization. They shall be provided with self-closing and tightly sealing covers. Flame arresters and screens are not permitted in these openings.”

根據條文的初步理解,它是否應和機艙燃油艙的自閉系統類似,但現實中的配置卻沒有這麼做呢?這确實有待我們對公約做進一步的學習和理解。

通常來說,公約修正案出台之後,IMO或者IACS會對公約中某些需要進一步澄清的内容做統一解釋,以供船旗國主管機關或IACS成員參考,這也是驗船師工作中通常需要查找的資料以獲得解決問題的思路之一。

經查證,《IACS -UI-SC173透氣系統的安全裝置》(版本2003.07,執行時間2004.01.01),對應的正是1974年SOLAS 公約2000 修正案第II-2/4.5.3.3 條,解釋如下:

油輪船底維護保養(油輪貨油艙測量孔布置探讨)3

油輪船底維護保養(油輪貨油艙測量孔布置探讨)4

深化解讀

根據上面的統一解釋,深化理解的邏輯原理含義是:

1、隻要裝了有立柱式帶有手動關閉閥的,則是符合要求的開口(普遍性原則)。

2、例如像那些在貨油艙裡布置了直徑為1寸和2寸豎管的,能用于貨艙采油樣、監視和測量空檔/溫度/油水界面、含氧量、液面高度、油艙底腳的結構是符合開口要求的。(符合第1條普遍性原則,并根據船舶結構選用的行業通用形式)。

考慮到目前我國主管機關并未就該條要求有更細化的解釋,那麼我們可以認為,IACS的統一解釋也是符合法定要求的依據。

現就上述統一解釋中的直徑1寸和2寸豎管形式(即圖2的測量裝置),給出功能說明如下:

該裝置采用的是行業中标準的半封閉測量閥,也叫“限制式測量閥”,也有一些作者根據它的英文(Vapor Lock)譯成氣鎖。

油輪船底維護保養(油輪貨油艙測量孔布置探讨)5

通常,與該型式的測量孔配合使用的是油輪上常見的UTI尺(也有某些船舶使用的叫MMC,二者功能類似産家不同,見圖4)。

油輪船底維護保養(油輪貨油艙測量孔布置探讨)6

圖4 油輪上常見的三功能UTI尺,每個字母所代表的含義如下:

U(Ullage)¬------用于測量液面空檔

T(Temperature)------用于測量貨物溫度

I(Interface)------用于測量油和水的界面

該測量尺進入貨艙後,通過圖上的快速接口與豎管上的1寸開口相吻合,在達到測量功能的同時,也限制了有害氣體的繼續溢出,因此它也叫限制式測量閥(Restricted Device)。

它的“2”寸開口用于取樣操作,設備操作見下圖5。

油輪船底維護保養(油輪貨油艙測量孔布置探讨)7

某些産品UTI尺和采樣器的接口規格相同,這樣的測量孔沒有分層(隻有2寸開口來完成三個功能),見圖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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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國内航行的油輪中,也有使用如下圖7所示的帶有自閉功能的測量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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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化學品船測量孔的解讀

國際散化規則(IBC規則)是構成SOLAS公約正文的組成部分,SOLAS公約中沒有明确或細化的要求,執行時應以IBC規則為準。

IBC 13章“測量設備”的13.1“測量”

13.1.1液貨艙内應設有下列型式之一的液位測量裝置:

.1 開式裝置(Open device):通過液貨艙的開口,将測量儀表放置于貨物或其蒸氣之中,例如空檔液位測量孔。

.2 限制式裝置(Restricted device):将此裝置伸入液貨艙内,使用時允許少量貨物蒸氣或液體逸入大氣;當不在使用時,這種裝置是完全封閉的;其設計應确保在打開這種裝置時不緻使艙内貨物( 液體或液化霧) 發生危險外溢.

.3 封閉式裝置(Closed device):将此裝置伸入液貨艙内,成為封閉系統的一部分,而且能防止艙内貨物溢出,例如浮子式系統、電子探測器、磁性探測器和帶有防護裝置的觀察器等;也可采用不穿過船殼闆而與液貨艙完全獨立的間接式測量裝置,如貨物稱重裝置和管式流量計等。

結論

1、對于油輪,根據上述IACS的統一解釋,檢查人員在運用國内法規條文時,還應綜合考慮該輪是否有惰性氣體系統(IGS)這個不可忽視的要素做判斷基礎,筆者認為:

(1)對于無IGS系統的油輪,應按照“統一解釋”的要求理解,即豎管帶手動關閉閥的是符合要求的。

(2)對于有IGS系統的油輪,應使用限制式測量裝置,建議使用業界通用的Vapor Lock,(圖7所示有自動關閉裝置的,雖然不是行業通用形式,但根據它的結構形式,可認為是半封閉式的一種)。

2、對于化學品船,除了需考慮是否有IGS系統這個要素外,還要增加考慮第17章“最低要求一覽表”中的(j欄),選用合适的測量裝置。

O:開式測量(13.1.1.1)

R:限制式測量(13.1.1.2)

C:閉式測量(13.1.1.3)

3、在此也建議制定法規的相關人員,能否在結合公約的統一解釋和相關規則要求下,對法規及時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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