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是一位書法愛好者,一天,他在網上看到,有人将一些成語或俗語中的漢字筆畫在書寫時相連接,從而形成具有一氣呵成式獨特藝術美感的“連體字”作品。王先生深受啟發,開始創作“連體字”書法作品。其中一幅“前程似錦”的作品令王先生頗為滿意,為保護自己的智力成果,王先生申請了著作權登記并取得了貴州省版權局頒發的作品登記證書。
某日一位朋友告訴王先生,在某汽車用品專營店的網店中看到了王先生的書法作品,該網店将王先生“前程似錦”的作品作為汽車個性文字貼紙對外出售。王先生大為不滿,該網店未經自己同意,擅自使用自己的書法作品,侵害了自身的著作權。
王先生将該汽車用品網店的侵權事實進行了公證後,遂将該網店及電商平台訴至法院,要求汽車用品網店賠償自身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并要求電商平台删除侵權商品的鍊接,下架該商品。
某汽車用品網店收到法院傳票後,立即向法院郵寄了答辯狀。網店答辯理由主要有兩點:
王先生“前程似錦”作品是“抄襲”作品,網絡上早已有類似的“連體字”作品。“連體字”最大的觀賞性就在于字和字之間用筆畫相連,王先生的作品僅僅是在他人作品上進行修改,不具有“獨創性”,其本身是抄襲行為,不具有著作權。
汽車網店使用該“前程似錦”作品是從其他汽車用品店鋪中接觸,并不知道該作品系王先生創作,且“前程似錦”四個漢字是成語,屬于公共領域範疇,不應享有著作權保護。
本案的争議焦點在于王先生的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權。
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内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書法作為美術作品,作者對其作品享有著作權。智力成果在兩種情況下符合“獨創性”中“獨”的要求:一、該智力成果是作者從無到有獨立創造出來的;二、該智力成果是以已有作品為基礎進行“再創作”,原作品與新作品之間存在着可以被客觀識别的、并非太過細微的差異。
本案中,王先生的“前程似錦”作品即屬于第二種情況。王先生借鑒他人的作品,并在此基礎上進“再創作”。書法作為美術作品之中的獨創性表達,除了字體連接等因素外,文字書寫方法以及字體同樣是作者智力成果的重要組成部分。
王先生的“前程似錦”作品與被告汽車網店列舉的其他作品在文字的書寫方式上明顯不同,相比其他“前程似錦”的書寫方式具有獨特美學觀感。鑒于王先生的作品與其他作品之間存在着可以被客觀識别、較為明顯的差異,法院據此認定該差異部分即符合獨創性要求,此外王先生也将貴州省版權局頒發的作品登記證書作為證據提交。綜上,王先生對該作品享有著作權。
被告汽車網店在其經營的網店中,未經原告王先生許可使用其作品,作為汽車定制個性文字貼紙進行銷售。被告汽車網店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王先生的著作權,應當對原告王先生的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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