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品商标之争終審宣判?南都訊 記者黃莉玲 在超市購買糖果時,你分得清“徐福記”“聖福記”嗎?因為商标相近,徐福記公司和聖福記公司産生了糾紛近日,北京知識産權法院發布通報,法院一審判決“徐福記”“聖福記”兩個商标構成近似商标,“聖福記”商标無效,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良品商标之争終審宣判?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南都訊 記者黃莉玲 在超市購買糖果時,你分得清“徐福記”“聖福記”嗎?因為商标相近,徐福記公司和聖福記公司産生了糾紛。近日,北京知識産權法院發布通報,法院一審判決“徐福記”“聖福記”兩個商标構成近似商标,“聖福記”商标無效。
據了解,1992年,徐福記公司在國内創立;1994年“徐福記”品牌注冊。經過多年經營,徐福記公司在新年糖界、喜糖界、休閑糖果界占據一席之地。而本案訴争商标第13705835号“聖福記”由聖福記公司申請,核定使用在第29類“魚制食品、水果罐頭、蛋、加工過的堅果”商品上。
徐福記公司曾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評審委員會,提起宣告“聖福記”無效的請求。2018年3月,商評委對“聖福記”商标作出無效宣告裁定。
聖福記公司不服商評委裁定,向北京知識産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圖自知産北京微信公衆号
法院審理認為,訴争商标“聖福記”與“徐福記”的八個引證商标,在文字構成、呼叫、整體視覺效果上較為相近,若共同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使容易相關公衆對商品的來源産生混淆誤認或者認為商品來源之間存在特定聯系。
而且聖福記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訴争商标能夠與引證商标相區分,達到相關公衆不會混淆誤認的程度。因此,“聖福記”與“徐福記”的八個引證商标構成了近似商标,違反了商标法相關規定。
商标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标,和他人在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由商标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此外,第三十一條規定,兩個及以上的商标注冊申請人,在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标;同日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基于此,法院駁回聖福記公司的訴訟請求。
此外,南都記者了解到,徐福記公司曾在2015年提請商評委對“黃福記”商标作出無效宣告。
2016年5月,商評委作出對“黃福記”商标予以維持的裁定。由于不服商評委的裁定,徐福記公司向北京知産法院提訴。
2017年10月,北京知産法院審理認為,徐福記公司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徐福記”在“黃福記”申請注冊前,已經在糖果商品上獲得一定的知名度。“黃福記”容易導緻相關公衆誤認為與徐福記公司存在某種關聯,“黃福記”商标的注冊損害了徐福記公司的在先權利。因此法院判決撤銷商評委裁定,并判令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
商評委方面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高院提出上訴。最後,北京高院終審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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