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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不可大富民不可強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04 17:53:57

在農村經濟社會逐漸分化,各地政府鼓勵富人成為農村“帶頭人”的大背景下,“富人治村”現象愈加普遍。富人群體的先賦特征和後緻資源使其更容易成為村治主體。客觀上說,富人擔任村幹部,可以通過自身的社會關系網和社會影響力為村莊争取項目資源、發展機遇等,但“富人治村”的負面影響也亟需警惕。

民不可大富民不可強(富人治村的利與弊)1

富人群體的先賦特征和後緻資源使其更容易成為村治主體

從現實案例來看,較早興起于東南沿海省份的“富人治村”已經成為全國農村政治實踐中的大趨勢。在地方政府推動和富人群體迎合的雙向互動下,這一趨勢還有繼續強化的态勢。從曆史和現實來看,“富人治村”現象有着深厚的社會基礎。

從曆史維度來看,“富人治村”延續了吸納精英的國家治理思路。無論是傳統社會的鄉紳治村,還是人民公社時期基層政權對勞動骨幹的吸納,在變化的村治主體背後,不變的是國家治理與精英合作的策略。在村莊共同生活松懈,文化精英、社會精英逐漸淡出政治舞台後,經濟精英的地位愈加凸顯,富人群體由此走上“前台”。

“富人治村”的首要前提是富人群體的産生。市場經濟的開放性、競争性使得一部分能力較強、抓住機遇的農民成為先富群體。可以說,經濟社會的發展為“富人治村”提供了人力儲備,而國家對個人追求财富的認可和支持以及村民自治實踐中對村委成員候選人資格的寬松要求,則在制度上為富人群體進入村莊政治開辟了道路。從大概率上來說,能成為富人的村民一般能力較強、資源較豐富,在現實的村民自治實踐中,他們當選的概率顯著高于一般村民。

富人群體的先賦特征和後緻資源使其更容易成為村治主體。一名合格的村委領導應當具備的治理資源可以分為三類:一是體制性資源,包括體制性身份以及體制賦予的分配資源的權力;二是作為村莊成員的身份資源,其所具備的地方性知識以及與村莊成員間的交情本身就是一種“熟悉”資源;三是個人資源,包括經濟資源、聲望資源以及個人能力。舉例而言,許多下鄉挂職幹部難以取得實效的根源就在于他們既缺乏村莊成員的身份資源,個人資源也千差萬别。而富人群體的優勢在于,其本身具備村莊成員身份,除了先賦性的對村莊的熟悉、與村民間的血緣地緣關系網絡,還有後緻型的個人資源與支配權力。富人的個人能力、經濟資源使其參選村委成員時更容易獲得鄉鎮政權和普通村民的認可。

富人參與村莊治理的四重動機

從富人群體本身來看,在獲得經濟精英地位後,謀求更大的發展、追求更高的社會地位,強化了其參政動力。富人參與村莊治理的動機大緻可以分成四類:第一類是發展導向型,希望将村幹部身份轉化為社會資本,借助這一政治身份獲取更多的政策信息資源,建構更加深厚的人脈網絡;第二類是利欲刺激型,在國家資源注入農村的情況下,希望借村幹部這一有利位置獲得各類有利資源;第三類是心理滿足型,希望借由村幹部身份提升個人社會聲望,獲得心理滿足;第四類是鄉土情懷型,真正具有鄉土情懷的富人群體希望反哺鄉村,利用村委平台為村莊謀發展,為村民謀福祉。可以說,不論是出于哪種動機,富人群體(尤其是在鄉經營的新富階層)的參政動力都在不斷增強。

基層治理目标的轉變促使富人群體走上村治舞台。國家與農民的關系從“汲取型”轉變為“服務型”後,基層治理的目标也從側重維穩轉向謀求發展。基層政權自身資源有限,治理能力較弱,常常出現“捉襟見肘”現象,而“富人治村”可以利用自身的個人資源彌補治理的不足。富人群體參政不僅契合了基層治理的目标,也在客觀上降低了治理成本。總之,基層治理目标的轉變與自身資源的不足使鄉鎮政權策略性地選擇了富人群體擔任村幹部,而實現各類行政和治理目标的策略則促成了富人群體走上村治舞台。

“富人治村”容易出現“表面有效”與村莊治理的私人化隐患,緻使權力資本化、治理内卷化

首先,“富人治村”容易導緻基層民主萎縮。富人群體擔任村幹部,最直接的效應就是公共政治資源向經濟精英集中,使其有機會借此建構出新的村莊政治倫理。在村莊集體資産薄弱、項目籌資困難的情況下,“村幹部貼錢辦事”成為政治正确。當“以私濟公”的道德門檻和水漲船高的經濟門檻成為參與村莊政治的地方性共識時,被選舉權的标準就大幅度提高,普通村民由此被擋在村莊政治之外。這種對普通村民的政治排斥,會擠壓村莊的公共治理空間,導緻基層治理的代表性缺失以及基層民主萎縮。

其次,“富人治村”容易出現“表面有效”與村莊治理的私人化隐患。評估村莊治理成效的主要标準是治理有效,其中又包括底線治理和高位發展兩大内容。治理有效的底線标準是村莊可以自我形成秩序,提供必要的公共産品;治理有效的更高要求是實現村莊的發展。在公共産品的供給上,富人的個人捐助和争資争項對地方發展有好處,但是不具備全局積極性。因而,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富人群體對多數村莊的治理僅是“表面有效”,而更嚴重的隐患是村莊治理私人化。比如,“富人治村”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村莊的公共性,增強了治理的私人性。

最後,“富人治村”容易導緻權力資本化、治理内卷化。在政治精英身份的護持下,富人群體完成了從經濟精英向複合型的公共權威角色的轉變。客觀來說,鄉鎮政權對富人村幹部的依賴度較高,監管動力不足。在排斥普通村民參與的村莊政治環境中,能力較強的富人村幹部在面對源源不斷的資源時,很容易發生權力異化。比如,生活面向朝外的富人村幹部在承接國家資源時,難以精準對接村莊公共需求偏好,甚至會出現截留、壟斷國家資源等問題,造成基層治理的内卷化困境。此外,富人村幹部生活面向的外向性及其權力的異化,容易導緻“村治懸浮”現象,無法為村民提供科學有效的公共治理和公共服務。

引導和規範“富人治村”,需要在利用富人群體的見識眼界與個人能力的基礎上,加強對富人村幹部的培訓

當前,我們要尊重“富人治村”的既定現實,利用并順應這一趨勢,引導富人群體更好地服務于村莊公共政治。在利用富人群體的見識眼界與個人能力的基礎上,加強對富人村幹部的培訓引導;在提升政治修養和增強治理能力的同時,合理安排培訓學習,充分發揮富人村幹部的優勢。

在傳統文化網絡松動的情況下,富人村幹部不可能像過去的鄉土精英那樣受到地方道德規範的約束。因此,我們要加強監管,紮緊制度的籠子,管住“任性”的權力。要通過制度規範,防止國家資源出現截留和濫用,防止權力資本化、權力黑惡化等。要建立健全基層村務監督體系,從源頭上遏制村幹部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等現象。要壓實鄉鎮黨委對村黨支部的監督主體責任,杜絕包庇縱容等現象。要真正将國家注入農村的項目資源轉化為村莊的公共資源,重建村莊的公共性,促進村莊發展。

規避“富人治村”産生的問題,使村莊政治良性發展,最重要的是發展基層民主。基層民主的發展對于約束富人村幹部的權力有着顯著的作用,且能激勵富人群體為村莊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務。因此,我們可以探索形式多樣的基層民主實踐方式,擴大村民的政治參與,暢通利益反饋渠道,保證普通村民的話語權,從而真正找回群衆、服務群衆。惟其如此,“富人治村”才能發揚其“美”,規避其“險”。

作者 | 董磊明 北京師範大學社會學院教授

【參考文獻】

①周飛舟:《從汲取型政權到“懸浮型”政權——稅費改革對國家與農民關系之影響》,《社會學研究》,2006年第3期。

②歐陽靜:《富人治村與鄉鎮的治理邏輯》,《北京行政學院學報》,2011年第3期。

③林輝煌:《寡頭政治與中國基層民主》,《文化縱橫》,2011年第2期。

④王海娟:《論富人治村的“私人治理”性質》,《地方治理研究》,201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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