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聯合體投标時需注意哪些要點?
評标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标人對投标文件中含義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标文件的實質性内容。評标委員會認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說明的,應當書面通知該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說明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評标委員會不得暗示或者誘導投标人作出澄清、說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否則,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的評标;情節特别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标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法規依據:《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條 《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一條
2.分兩階段進行招标時,應注意哪些?
兩階段招标。它實質上是将公開招标和邀請招标結合起來的招标方式。招标單位首先采用公開招标的方式進行招标,經過開标和評标之後,再邀請最有資格的數家投标單位進行詳細的投标報價,最後确定中标者。
根據《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第一階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請書的要求提交不帶報價的技術建議,招标人根據投标人提交的技術建議确定技術标準和要求,編制招标文件。 第二階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階段提交技術建議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終技術方案和投标報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證金的,應當在第二階段提出。
3.工程建設項目招标中,标底由誰來編制?
由招标人自行或委托中介機構編制,也可以采用無标底招标。
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标投标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招标人可根據項目特點決定是否編制标底。編制标底的,标底編制過程和标底在開标前必須保密。招标項目編制标底的,應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投資概算,依據有關計價辦法,參照有關工程定額,結合市場供求狀況,綜合考慮投資、工期和質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編制或委托中介機構編制。一個工程隻能編制一個标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招标人編制或報審标底,或幹預其确定标底。招标項目可以不設标底,進行無标底招标。
4. 合同未約定明确“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的事項,是否有效?
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即使沒有約定,依然有效。
按照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等法律的定義,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它包括自然現象和社會現象兩種,自然現象諸如地震、台風、洪水、海嘯,社會現象如戰争、海盜、罷工、政府行為等。《民法通則》第10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不可抗力是關于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一種免責抗辯權,通俗地說,就是一種當事人主張免除責任的法定理由。
5.投标文件造假将面臨怎樣的處罰?
投标人以他人名義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标的,中标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處罰。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标項目合同金額依照招标投标法規定的比例計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行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的投标資格:
(一)僞造、變造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其他許可證件騙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義投标;
(三)弄虛作假騙取中标給招标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
(四)其他弄虛作假騙取中标情節嚴重的行為。投标人自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處罰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内又有該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或者弄虛作假騙取中标情節特别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第四十二條。
6.招标人與中标人應何時訂立書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應當自中标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訂立書面合同。合同的标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緻。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内容的其他協議。
法規依據:《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條,《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标投标辦法》第六十二條。
7.中标後将項目轉讓給他人,會面臨怎樣的處罰?
《招标投标法》規定,中标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标項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标項目,也不得将中标項目肢解後分别向他人轉讓。中标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将中标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将中标項目肢解後分别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條例規定将中标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依據來源:《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條、《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
8.招标人終止招标應如何操作?
招标人終止招标的,應當及時發布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标文件的潛在投标人。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經收取投标保證金的,招标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标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另外,在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動中,招标人在發布招标公告、發出投标邀請書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後終止招标的,除上述操作外,給潛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依據來源:《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标投标辦法》第七十二條。
9.什麼方式屬于“弄虛作假”騙取中标?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标,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标。那麼,什麼樣的方式屬于“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對此進行明确,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标的,屬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他人名義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行為:
(一)使用僞造、變造的許可證件;
(二)提供虛假的财務狀況或者業績;
(三)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曆、勞動關系證明;(四)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
(五)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12月新發布的《招标投标法》修訂草案(初稿)對第三十三條(草案中修訂為第三十九條)中“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标”拟調整為“投标人不得以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異常低價競标”。
10.工程建設項目變更索賠依據包括哪些内容?
建設單位和施工方在招标階段就應考慮可能存在的工程變更風險,并應采取恰當的措施來避免。一旦發生變更,應及時合理處理由此導緻的索賠,保證建設項目有序地開展。
工程索賠的依據應謹慎保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工地會議記錄和有關工程的來往信件,都必須全部保存妥當,直到合同全部履行完畢、所有索賠項目獲得解決為止。
(2)各種施工進度表,包括建設單位代表和分包單位編制的進度表。
(3)施工備忘錄(施工日記),在施工中發生影響工期和索賠有關的事項,都要及時做好記錄。按年月日順序号存檔,以便查找。
(4)做好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代表的口頭指示記錄,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建設單位予以承認。将他們的書面指示按年月日順序編号存檔。
(5)工程照片需有專人管理,照片都應标明拍攝的日期,最好購買帶有日期的相機。将照片按工程進度整理編排。
(6)收集記錄每天的氣象報告和實際氣候情況。
(7)整理保存工人和雇員的工資與薪金單據、材料物資購買單據,按年月日編号歸檔。
(8)完整的工程會計資料,人工分配表、材料購買清單、支出記賬憑據、收工程款票據、帳目、财務信件。
(9)所有的圖紙、修改增加圖紙、計劃工程進度表、人工日報表、材料設備進場報表及記帳憑證等需歸類保存入檔。
11.招标人是否可以組織潛在投标人踏勘項目現場?
可以,依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标投标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招标人根據招标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标人踏勘項目現場,向其介紹工程場地和相關環境的有關情況。潛在投标人依據招标人介紹情況作出的判斷和決策,由投标人自行負責。
要注意的是,第三十二條最後一款特别說明:招标人不得單獨或者分别組織任何一個投标人進行現場踏勘。《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同樣對招标人組織踏勘項目現場作出明确的規定:招标人不得組織單個或者部分潛在投标人踏勘項目現場。另外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标投标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招标代理機構也可以在招标人委托的範圍内,承擔組織投标人踏勘現場事宜。
12.投标文件制作中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仔細反複閱讀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招标人有關的招标答疑内容。
2.對招标條件中界定的有可能成為廢标、無效标、無效報價等條款,可能被拒絕的重大問題扣分條件應絕對認真清理。
3.對招标申請書中的注意結果部分應該按招标文件的規定格式分述清楚,内容準确。
4.報價中分項單價應嚴格把握在招标文件規定的漲幅中。5.施工組織方案應與項目施工方案一緻。
6.所有承諾和招标文件一緻。
7.質量、安全、金的等保障體系應嚴謹。
8.仔細檢查招标一覽表.特别是金額部分。
9.證件要和人員相符。
10.簽字部分仔細檢查、看蓋章是否要每頁都蓋。
13.串通投标哪些屬于“情節嚴重的”行為,會有怎樣的處罰?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與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評标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标的,中标無效,處中标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的投标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那麼,串通投标在何種情形下屬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情節嚴重的”?《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對此作出定義,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與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評标委員會成員行賄謀取中标的,中标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投标人未中标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标項目合同金額依照招标投标法規定的比例計算。
以下串通投标屬于情節嚴重行為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的投标資格:
(一)以行賄謀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為損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節嚴重的行為。
投标人自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處罰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内又有該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賄謀取中标情節特别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法律、行政法規對串通投标報價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4.分階段招标适用于什麼情形?
根據《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技術複雜或者無法精确拟定技術規格的項目,招标人可以分兩階段進行招标。
15.如何界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按照《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間協商投标報價等投标文件的實質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間約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标人放棄投标或者中标;
(四)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标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間為謀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此外,《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标投标辦法》也界定了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第四十六條明确以下行為均屬投标人串通投标報價:
(一)投标人之間相互約定擡高或壓低投标報價;
(二)投标人之間相互約定,在招标項目中分别以高、中、低價位報價;
(三)投标人之間先進行内部競價,内定中标人,然後再參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間其他串通投标報價的行為。
16.評标委員會成員私下接觸投标人,會有怎樣的後果?
評标委員會成員應當回避而不回避,擅離職守,不按照招标文件規定的評标标準和方法評标,私下接觸投标人,向招标人征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标不提出否決意見,暗示或者誘導投标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或者有其他不能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行為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的評标;情節特别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标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參考法條:《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标投标辦法》第七十八條。
17.工程建設項目投标文件應包含哪些内容?
投标人應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應當對招标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報價;
(三)施工組織設計;
(四)商務和技術偏差表。
投标人根據招标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拟在中标後将中标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标文件中載明。
參考法條:《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标投标辦法》第三十六條。
18.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是不是一定具有投标資格?
并不是,即便通過資格預審,資格預審申請人也不一定具有投标資格。《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資格預審結束後,招标人應當及時向資格預審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具有投标資格。
通過資格預審僅僅表明申請人在資格預審時具備了投标資格。如果資格預審通過後,投标人發生合并、分立、破産等重大變化,仍然可能影響其投标資格。對此《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有相關規定:投标人發生合并、分立、破産等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備資格預審文件、招标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或者其投标影響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無效。
參考法條:《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三十八條。
19.哪些情形會被評标委員會否決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标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經投标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二)投标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标協議;
(三)投标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标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報價,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标限價;
(六)投标文件沒有對招标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參考法條:《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
20.哪些情形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項目向潛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标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适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标條件;
(四)對潛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标标準;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标、品牌、原産地或者供應商;
(六)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參考法條:《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
21.招标代理機構應承擔哪些工作内容?
在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标活動中,招标代理機構可以在其資格等級範圍内承擔下列招标事宜:
(一)拟訂招标方案,編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資格預審文件;
(二)審查投标人資格;
(三)編制标底;
(四)組織投标人踏勘現場;
(五)組織開标、評标,協助招标人定标;
(六)草拟合同;
(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項。
招标代理機構不得無權代理、越權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項違法而進行代理。招标代理機構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項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為所代理的招标項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詢;未經招标人同意,不得轉讓招标代理業務。
參考法條:《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标投标辦法》第二十二條。
22.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标文件包含哪些内容?
招标人根據施工招标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請書;
(二)投标人須知;
(三)合同主要條款;
(四)投标文件格式;
(五)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标的,應當提供工程量清單;
(六)技術條款;
(七)設計圖紙;
(八)評标标準和方法;
(九)投标輔助材料。招标人應當在招标文件中規定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參考法條:《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标投标辦法》第二十四條。
23.工程建設項目的資格審查主要有哪些内容?
資格審查應主要審查潛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專業、技術資格和能力,資金、設備和其他物質設施狀況,管理能力,經驗、信譽和相應的從業人員;
(三)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投标資格被取消,财産被接管、凍結,破産狀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沒有騙取中标和嚴重違約及重大工程質量問題;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資格審查時,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對潛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實行歧視待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數量。
參考法條:《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标投标辦法》第二十條
24.評标委員會能否接受投标人的主動澄清?
不可以。根據《招标投标法》規定,評标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标人對投标文件中含義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标文件的實質性内容。《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中明确,評标委員會不得暗示或者誘導投标人作出澄清、說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如果評标委員會暗示或者誘導投标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作出以下處罰: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的評标;情節特别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标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法規依據:《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條、《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一條。
25.招标人與投标人串通投标有哪些情形?
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标人與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開标前開啟投标文件并将有關信息洩露給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标人洩露标底、評标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壓低或者擡高投标報價;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換、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與投标人為謀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參考法條:《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
26.招标代理機構違法洩露招投标活動資料,将會面臨怎樣的處罰?
招标代理機構違法洩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标投标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可停止其一定時期内參與相關領域的招标代理業務,資格認定部門可暫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标結果,并且中标人為前款所列行為的受益人的,中标無效。
參考法條:《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标投标辦法》第六十九條。
27.技術标包含哪些内容?
技術标是指對招标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響應性、施工組織設計或方案以及對招标文件中特殊技術性内容的承諾内容。
技術部分如無特殊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施工部署;(2)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圖;(3)施工方案;(4)施工技術措施;(5)施工組織及施工進度計劃(包括施工段的劃分、主要工序及勞動力安排以及施工管理機構或項目經理部組成);(6)施工機械設備配備情況;(7)質量保證措施;(8)工期保證措施;(9)安全施工措施;(10)文明施工措施。
28.第一中标候選人放棄中标的情況不時出現,出現這種情況時,招标人該怎麼辦,可否重新招标?
可以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明确規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選人放棄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标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條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評标委員會提出的中标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選人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29.中标人是否可對中标項目進行分包、轉包?
分包:是指從事 工程總承包 的單位将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行為,該總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關系,其與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
轉包:轉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後,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轉讓給第三人,轉讓人退出現場承包關系,受讓人成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中标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标項目。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标項目,也不得将中标項目肢解後分别向他人轉讓。中标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标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參考法規來源:《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
30.資格預審中有些重要的時間節點?
(1)資格預審文件發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期限: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澄清或修改資格預審文件的期限:澄清或修改資格預審文件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編制的,應在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提交截止時間3日前作出。
(4)資格預審文件異議提出期限: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提交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
(5)資格預審文件異議答複期限:招标人應在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内答複,作出答複前,暫停招标投标活動。
(6)資格預審申請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提出投訴期限: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内。
(7)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期限: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決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作出處理,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内。
法律依據:《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
31.投标費用包含哪些?
招标投标活動會産生一定的交易成本。對于投标人而言,為了獲得投标的機會,會組織相關人員搜集、分析采購信息,将産生交通、住宿以及人員工資等費用或者需要支付給中介機構咨詢費、信息費;在投标過程中,要購買招标文件、制作投标文件、組織現場踏勘、交納投标保證金、參加投标等,這些活動還将發生交通費、住宿費、人員工資、印刷費、咨詢費等費用,上述費用統稱為投标費用。
32.投标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有什麼區别?
目前已有很多地區都發文了,招投标活動中要免收保證金,在招投标活動中的保證金主要有投标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兩種形式,那麼二者在定義上有哪些區别呢?
(1)在我國的法律制度中,投标保證金在業主招标中作為選擇項出現的,而且僅僅在工程施工招标中才使用,在工程的勘察、設計及監理的招标中并不需要投标保證金。
(2)而履約保證金既不同于定金,也不同于預付款,更不同于保證。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15條的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由于本法沒有規定接受履約保證金的招标人不履行合同時是否應當雙倍返還履約保證,所以我們不能将其視同為定金。其次,履約保證金也不同于預付款。預付款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前提前支付合同約定價款。以幫助義務人能更好地履行合同,屬于履行的一部分。
33.工程量清單是否可以在開标前7天發給投标人?
不可以,工程量清單是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應與招标文件一起發給投标人,最遲在投标截止時間前15日發給投标人。
參考《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标投标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招标人根據施工招标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請書;(二)投标人須知;(三)合同主要條款;(四)投标文件格式;(五)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标的,應當提供工程量清單;(六)技術條款;(七)設計圖紙;(八)評标标準和方法;(九)投标輔助材料。招标人應當在招标文件中規定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34.《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投标人對開标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标現場提出,招标人應當當場作出答複,并制作記錄。那麼,在開标現場提出的異議具體情形有哪些呢?
開标現場可能出現對投标文件提交、截标時間、開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檢查和開封、唱标内容、标底價格的合理性、開标記錄、唱标次序等的争議,以及投标人和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相互之間是否存在《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利益沖突的情形(第三十四條規定,與招标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标。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劃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項目投标。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相關投标均無效),這些争議和問題如不及時加以解決,将影響招投标的有效性以及後續評标工作,事後糾正存在困難或者無法糾正。
對于開标中的問題,投标人認為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應當在開标現場提出異議。異議成立的,招标人應當及時采取糾正措施,或者提交評标委員會評審确認;投标人異議不成立的,招标人應當當場給予解釋說明。
35.潛在投标人對資格預審或投标文件有異議,應提前多久提出?
依據《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規定:“第二十二條 潛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标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标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标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複;作出答複前,應當暫停招标投标活動。
36.自願招标項目的幾個重要時間限制有哪些?
根據《招标投标法》及其實施條例,自願招标工程項目的招标文件的發售期不得少于5日。同時,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如果有可能影響投标人編制文件的,應在投标截止時間前15天發出,不足則應順延開标時間。潛在投标人對招标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标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因此,從理論上來說,自願招标的工程項目從招标文件發出至投标截止時間最短可以為5日。
參考法規來源:《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發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二十一條:招标人可以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标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編制的,招标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潛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時間。《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二十二條:潛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标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标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
37.招标人與中标人應何時訂立書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應當自中标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訂立書面合同。合同的标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緻。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内容的其他協議。
參考法規來源:《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條。
38.招标文件規定的各項技術标準原則是什麼?
招标文件規定的各項技術标準應符合國家強制性标準。招标文件中規定的各項技術标準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專利、商标、名稱、設計、原産地或生産供應者,不得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須引用某一生産供應者的技術标準才能準确或清楚地說明拟招标項目的技術标準時,則應當在參照後面加上“或相當于”的字樣。
參考法規來源:《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标投标辦法》第二十六條。
39.競争性談判的适用範圍有哪些?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内,且未達到公開招标數額标準的貨物、服務;
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标準以上,且未達到公開招标數額标準的貨物、服務;
3、達到公開招标數額标準、經批準采用非公開招标方式的貨物、服務;
4、招标後沒有供應商投标或者沒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5、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确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6、非采購人所能預見的原因或者非采購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7、公開招标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招标過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經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标文件要求的供應商隻有兩家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報經本級财政部門批準後可以與該兩家供應商進行競争性談判。
40.哪些工程建設項目适用邀請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标:
(一)項目技術複雜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隻有少量潛在投标人可供選擇;
(二)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适宜招标但不宜公開招标;
(三)采用公開招标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屬于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項目,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在審批、核準項目時作出認定;其他項目由招标人申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作出認定。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并需要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的邀請招标,應當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但項目審批部門隻審批立項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批準。
參考法規來源:《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标投标辦法》第十一條。
41.分公司能否使用總公司資質或業績投标?
以分公司名義參與投标的,不能使用總公司的資質或者業績。分公司獨立參與投标時,是區别于總公司的獨立民事責任主體,使用總公司資質或業績投标屬于典型的“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方式獲取的資格或資質證書投标”。按照《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将這種行為明确界定為《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他人名義投标。按他人名義投标的,中标無效。給招标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2.什麼是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合同?
固定價格合同是指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内價款不再調整的合同。固定價合同包括固定單價合同和固定總價合同。固定單價合同是指合同的價格計算是以圖紙及規定、規範為基礎,工程任務和内容明确,業主的要求和條件清楚,合同單價一次包死,固定不變,即不再因為環境的變化和工程量的增減而變化的一類合同。結算價=審計工程量*中标單價。
可調價格合同是指合同單價可調。在合同中簽訂的投标單價,根據合同約定的條款,如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物價發生變化等,可作調整。
合同示範文本中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因素包括:
⑴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⑵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⑶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h;
⑷雙方約定其他因素。
43.工程招标代理機構應該承擔哪些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标人委托的範圍内承擔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機構可以在其資格等級範圍内承擔下列招标事宜:
(一)拟訂招标方案,編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資格預審文件;
(二)審查投标人資格;
(三)編制标底;
(四)組織投标人踏勘現場;
(五)組織開标、評标,協助招标人定标;
(六)草拟合同;
(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項。
招标代理機構不得無權代理、越權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項違法而進行代理。招标代理機構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項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為所代理的招标項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詢;未經招标人同意,不得轉讓招标代理業務。
本文參考法律依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标投标辦法》第二十二條。
44.兩家關聯企業同時投标,是否可以隻對其中一家作廢标處理?
兩家關聯企業同時投标,相關投标均無效。《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與招标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标。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劃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項目投标。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相關投标均無效。
《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同時規定,招标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标。招标人接受聯合體投标并進行資格預審的,聯合體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成。資格預審後聯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其投标無效。聯合體各方在同一招标項目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标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标的,相關投标均無效。
45.投标人遞交、參加開标會議方面的錯誤有哪些?
(1)投标書送标的地點錯誤。投标書沒有送達指定的開标地點,特别是二次招标項目,第二次開标的地點變化了,而某投标人想當然地将第二次投标書送達了第一次開标的地點而錯過開标時間等。工程名稱與招标文件指明的投标項目送達地點不一緻而被廢标。
(2)送标時間錯誤。投标書沒有按照招标文件規定的時間,特别是延遲遞交到指定的開标地點而錯失投标機會的。
(3)送标指定人或要求法定代表人參加而未參加等。招标文件規定法定代表人或拟任項目經理、總監必須參加開标會議而未參加的,或參加而沒有提供身份證原件的。
(4)拒絕澄清的錯誤。開标記錄确認人身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被廢标等。評标過程中招标人要求澄清而投标人拒絕澄清被廢标的情形,如:某施工單位投标報價未計取10%的暫定金額,評标委員會限定時間要求其遞交澄清函;超越時限後,該投标人仍未給予書面回複而被廢标。
(5)公示期間有投訴且被核實屬實而被取消中标資格;或者主動放棄中标機會減少風險;或者不能按時、足額辦理履約保函而取消簽約機會的。
46.聯合體投标時要注意投标的唯一性、排他性。
我國《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規定聯合體各方在同一招标項目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标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标的,相關投标均無效。同時,我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規定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聯合體各方不得再單獨參加或者與其他供應商另外組成聯合體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
無論是《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還是《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均限定聯合體投标的唯一性、排他性,即隻要參與聯合體投标,屬于聯合體成員,即喪失了再次參與投标的資格,不得再次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标或者組成新的聯合體參與投标。實踐中,有的投标人為了提高中标率,一方面組成聯合體投标,另一方面又以自己的名義單獨投标或者組成新的聯合體參與投标,顯而易見,這種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相關投标行為當屬無效。
47.招标人終止項目招标應該如何操作?
招标人終止招标的,應當及時發布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标文件的潛在投标人。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經收取投标保證金的,招标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标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本文法律來源:《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
48.投标人發生合并、分立等變化,相關資質、業績如何認定?
《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投标人發生合并、分立、破産等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備資格預審文件、招标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或者其投标影響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無效。
投标人發生合并、分立等變化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無論合并還是分立,企業的資質均需得到相關審批部門的認定,資質應屬于投标人所有并在投标人名下,發生合并、分立前公司名下的資質應辦理變更。
2.企業合并的,合并後的企業可以承繼合并前各方的業績。
3.企業分立的,分立後投标人的業績需要重新評定。
49.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哪些可以不進行招标?
依法必須招标的項目需要進行招标,但是在特定條件下,存在即使必須招标又可以不用招标的法定條件。
1、《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适宜進行招标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标。
2、《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條規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标的特殊情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标:(一)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專有技術;
(二)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産或提供;
(三)已通過招标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能夠自行建設、生産或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購工程 、貨物或服務,否則将影響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為适用前款規定弄虛做假的,屬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标。
3、《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标投标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适宜進行招标;
(二)施工主要技術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三)已通過招标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
(四)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備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擔将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4、《工程建設項目招标範圍和規模标準規定》第八條規定, 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或者其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經項目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招标。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