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兇宅”是個多麼敏感的字眼,大多數人是不會買兇宅的。但下面故事中一個名叫周花的婦女卻買了她“自認為是兇宅”的房子。
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還得從2013年8月說起......
季強夫婦唯一的兒子因病去世了,兩人就想把城裡的房子賣掉,回到農村生活。由于房子位置不錯,兩人出的價格也很公道,就有很多人來看房。
其中一位名叫周花的婦女十分滿意這個房子,她還跟季強夫婦講這房子靠近他兒子家,她過來也是為了照顧孫子,讓季強夫婦優先考慮她。
季強夫婦心想這周花買房的初衷和他們自己當初買房初衷是一樣的,都是為了照顧孩子,就決定将房子賣給周花。
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房屋的總價款是130萬元,周花當天就支付了3萬元的定金。
周花想要提前交付房子,盡快裝修,早點入住。本來就要回農村的季強夫婦,就提前交付了房子,周花請的工人也開始裝修了。之後周花陸續支付過兩筆購房款,共計40萬元。
可讓季強夫婦沒想到的是......
本來季強夫婦回農村已經安頓好,心情也好了不少。但這剩餘的購房款,周花遲遲沒有交付,季強多次聯系她,周花都用各種理由推脫,沒有交錢的意思。
季強夫婦就返回城裡找周花理論,原來這周花聽别人說季強夫婦的兒子就是在這個房子裡去世的,那這個房子就算是兇宅,她也不想要了,要求季強夫婦退款。
季強夫婦解釋說他們兒子沒生病前是住在這個房子裡,但生病後就一直住在醫院,他們二人為了方便照顧,也在醫院附近租了房子,最後他們兒子也是在醫院去世的,而且他們兒子的戶籍也沒有落在這個房子上,所以這個房子不是兇宅。
但周花一點都沒有聽進去,沒辦法的季強夫婦就将周花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判決周花支付剩餘的購房款,由于長時間的拖欠,季強夫婦還要求周花支付相應的利息。
周花覺得季強夫婦惡人先告狀,又提起反訴,要求法院判決購房合同無效,季強夫婦退還相應購房款,并賠償她相應的經濟損失。
法院将兩個案子一并處理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判決:
1、周花在判決生效十日内支付給季強夫婦購房款87萬元;
2、周花與判決生效後十日内支付季強夫婦的利息損失。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3、駁回周花的全部反訴請求。
那麼法院為什麼會這麼判呢?
其實本案的争議焦點是,這個房子是否應該認定為兇宅。出賣人是否有披露義務,進而判斷這個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按照一般的民間習俗,發生過非正常死亡的房屋往往會認為存在不吉利因素,房屋自身的價值因此而貶損。
在本案中,季強夫婦的兒子因病而亡,屬于正常的生老病死現象,他曾經居住過的房屋并不是通俗意義上的“兇宅”。周花也沒有能夠證明季強夫婦的兒子病死在這個房子内。相反,根據現有證據表明季強夫婦的兒子病死于醫院,戶籍地也不在這個房屋。在這個房屋不屬于“兇宅”的前提下,季強夫婦無須承擔更多的披露義務,更何況季強夫婦的兒子并沒有病死于這個房屋之内。
本案中《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并無違反誠實信用、社會公德之情形,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情形和條件,當事人應當恪守合同權利義務。周花沒有履行合同義務,應當承擔繼續履行的民事責任。(文中人名均屬化名)
小編有話說
生老病死是自然規律,但還是很忌諱的話,建議提前問清楚再買二手房,或者直接選擇購買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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