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原則表現在哪幾個方面?錦州長安網訊【條文】 第七十條 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民主集中制原則表現在哪幾個方面?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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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第七十條 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二)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
(三)故意規避集體決策,決定重大事項、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的;
(四)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的。
【釋義】 民主集中制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是黨内政治生活正常開展的重要制度保障。黨章規定:“黨是根據自己的綱領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組織起來的統一整體”,并規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六項基本原則。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完善和落實民主集中制的各項制度,堅持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既充分發揚民主,又善于集中統一。”堅持集體領導制度,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始終堅持。實踐中,有的黨組織一把手隻講集中不講民主,習慣于逢事先定調,重大問題不經班子成員充分醞釀和讨論就拍闆,甚至對多數人的意見也置之不理。有的存在拒不執行和改變上級黨組織的決定,落實上級黨組織決策搞變通,在單位重大問題決策方面搞名為集體領導、實際上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名為集體負責、實際上無人負責,或者借集體決策名義搞集體違規等典型問題。因此,《關于新形勢下黨内政治生活的若幹準則》明确規定:“堅決反對和防止獨斷專行或各自為政,堅決反對和防止議而不決、決而不行、行而不實,堅決反對和防止以黨委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等。明确對這些問題進行紀律責任追究,有利于促使各級領導幹部特别是主要領導幹部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把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的原則落到實處。
本條分四項。第(一)項規定的是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行為。所謂“重大決定”,主要是指黨組織按照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作出的有關工作任務部署,幹部任免、調整和處理等決定,對黨組織成員具有約束力,必須被服從和執行。不論是拒不執行,還是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均構成違紀。
第(二)項規定的是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行為。關于“違反議事規則”,主要指違反黨章第十條“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别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讨論,作出決定”的規定以及各級黨組織制定的具體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
第(三)項規定的是故意規避集體決策,決定重大事項、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的行為。“故意規避集體決策”主要是指個人或少數人故意違反有關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不以集體讨論、會議決定的形式對職責權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項作出決策,或者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的,事後未及時向班子報告等。“三重一大”事項,主要是指重大事項、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
第(四)項規定的是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的違紀行為。需要強調的是,這種違紀行為雖然符合集體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但有集體違規決策的事實,集體決策程序成為掩飾集體違規目的的方法和手段。
2003年條例規定了本條内容;2015年修訂時作了文字修改;此次修訂以列項形式作了規定,并增加了“故意規避集體決策,決定重大事項、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的”和“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的”兩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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