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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國家來說,公共秩序的有條不紊能夠給管理帶來極大的便利,也更有利于人們的生活。如果生活在一個社會秩序混亂的國家,想想都是十分可怕的。那麼擾亂公共秩序的後果是什麼,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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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亂公共秩序的後果是什麼,怎麼規定的?
四川豐宜律師事務所向省紅律師解答:
擾亂公共秩序,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有下列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1)擾亂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秩序,緻使工作、生産、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2)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市場、商場、公園、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的秩序的;
(3)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隻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秩序的;
(4)結夥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動擾亂社會秩序的;
(6)謊報險情,制造混亂的;
(7)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
四川豐宜律師事務所向省紅律師解析: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就是要看行為人是否抗拒治安人員執行職務達到情節嚴重的行為。具體表現為以下兩種行為:
(1)聚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者聚衆堵塞交通、破壞交通秩序。公共場所秩序“聚衆擾亂”,是指糾集多人以各種方法對公共場所秩序進行幹擾和搗亂,主要是故意在公共場所聚衆起哄鬧事;“聚衆堵塞交通、破壞交通秩序”,是指糾集多人堵塞交通使行駛車輛、行人不能通過,或者故意違反交通規則,破壞正常的交通秩序,影響順利通行和通行安全的行為。
(2)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即抗拒、阻礙治安民警、交通民警和其他依法執行治安管理職務的工作人員依法去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的行為。上述兩種行為都是構成本罪的要件,缺一不可。
向省紅律師,畢業于警察學院,執業理念:正義即是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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