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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資管機構管理資産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6-24 20:48:25

保險資管機構管理資産?“今年,我感覺變化很大”李洋(化名)是中部地區某資産管理公司(即Asset Management Companies,簡稱AMC)的業内人士,他們與全國性資産管理公司間正在進行盤活不良項目的合作他告訴新京報貝殼财經記者,從行業内部參與的積極性來說,他感覺2022年較此前有了很大變化,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保險資管機構管理資産?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保險資管機構管理資産(資産管理公司如何當好金融)1

保險資管機構管理資産

“今年,我感覺變化很大”。

李洋(化名)是中部地區某資産管理公司(即Asset Management Companies,簡稱AMC)的業内人士,他們與全國性資産管理公司間正在進行盤活不良項目的合作。他告訴新京報貝殼财經記者,從行業内部參與的積極性來說,他感覺2022年較此前有了很大變化。

纾困房企、化險中小行成為AMC的關鍵詞。AMC們被認為是将肩負起金融“穩定器”和經濟下行風險“緩沖器”的新角色。

自去年四季度以來,監管多次發聲鼓勵引導AMC參與房地産行業、中小金融機構的風險化解。8月12日,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在媒體通氣會上透露,銀保監會正在會同相關部門研究AMC改革化險方案,以推動行業實現高質量發展。

面對“彼之砒霜、吾之蜜糖”的不良資産,現在的AMC們準備好了嗎?

改革化險新征程

自上世紀90年代末至今,中國的資産管理已經走過二十多個春秋。

在上個世紀90年代末,為收購、管理和處置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剝離出來的不良資産,中國信達資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達”)、中國東方資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方”)、中國華融資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融”)及中國長城資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城”)相繼成立。2021年1月,随着中國銀河資産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即“銀河”)開業儀式暨業務啟動會在京舉行,“五大”全國性AMC“聚齊”。

截至2021年底,從市場主要參與者看,我國的資産管理行業整體已經形成了“全國性‘五大’ 地方AMC 銀行系AIC(即銀行設立的主要開展債轉股業務的金融資産投資公司) 外資系AMC 其他非持牌AMC”的基本格局。

前述李洋所在的公司即屬于地方AMC。截至2022年3月末,據銀保監會披露,地方AMC共59家,較2020年末新增2家,當前31個省級行政區(不含港澳台)均設立了經原銀監會備案的地方AMC。

“我手上就有一個項目,原本是我們去年準備(自己)來介入,到最後他們(指合作的全國性AMC)主推,很長時間沒有任何動靜。直到今年,他們為項目提供了增量資金,這個項目盤活工作才正式開啟。”李洋告訴記者。

李洋坦言,從行業角度來說,現在不良資産市場會越來越大,需求也非常多。《2022年中國不良資産管理行業改革與發展白皮書》(下稱“白皮書”)數據顯示,2021年我國不良資産整體規模約為5.88萬億元,較2020年增加6700億元,同比增長12.86%。

“現在是機遇和挑戰并存吧,積極性确實在提高”,另一位全國性AMC業内人士也這樣告訴記者。

一些全國性AMC的“熱情”更直白。9月8日華融官方公衆号發布了其“十四五”發展規劃。面對未來幾年,華融明确提出“一三五”戰略目标,即“一年走上正軌,三年質效顯著提升,五年成為行業标杆”。

然而從财務表現來看,當前我國資産管理整個行業在纾困“他人”的同時,也需要更加關注“自身”。

聯合資信發布的《中國信達資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跟蹤評級報告》顯示,2021年信達營業收入、淨利潤均呈現下降趨勢。

繼信達之後,8月26日,長城發布了2021年度報告,歸母亦出現虧損。去年一度扭虧的華融,今年上半年再次出現虧損。

地方AMC方面,山東省金融資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山東金管”)是恒豐銀行的第二大股東,也是當前國内總資産規模較大的地方AMC,據有關報告顯示,“2021年,公司不良資産處置進展放緩,全年公司實現營業收入18.36億元,同比下降34.87%。”

“不良資産管理公司經曆了兩個十年發展階段,過往單純的不良資産收購處置已經演變成了對錯配資源的優化整合。AMC必須全面提升自身能力,才能夠在聚焦主業中完成助力改革化險的新使命。”普華永道中國金融業合夥人胡靜如是說道。

鼓勵社會資本加入

依據白皮書披露的信息,當前我國AMC展業中存在“業務領域分散”“處置周期長”等問題。

首先,從業務領域情況看,随着我國經濟結構調整與産業轉型升級,不良資産的來源也開始從傳統的“兩高一剩”和房地産等行業向更多行業擴展,比如綠色低碳轉型所影響的火電、供熱、建築等行業,以及受到疫情影響的餐飲零售業、旅遊業等。不良資産管理公司的業務領域因此呈現出更加分散的特征。

其次,從處置周期看,新形勢下,不良資産的複雜程度上升,疊加疫情的影響,不良資産處置難度加大,處置周期拉長。以山東金管為例,據中誠信的介紹,“從公司不良債權回收情況來看,行業處置周期一般在3-5年,公司内部考核是5年内清收。”此外,白皮書也顯示,從傳統的打折、打官司等處置手段過渡到當前的重組、重整、盤活等新方式,也會拉長處置周期。

但無論是業務領域的分散或是處置周期拉長,有一點毫無疑問,這都需要AMC持續性投入。“當前,我國不良資産管理公司以資本消耗型業務為主,行業的發展需要資本與資金的支持。”普華永道中國金融業合夥人陳進展對此一語道破。

關于融資渠道的拓展之路,白皮書提出“鼓勵社會資本進入資産管理行業”的建議。

白皮書披露,近年來,AMC業務規模不斷擴大,但内源性資本補充尚不能滿足業務發展需求,外源性資本補充來源又相對有限。資本來源方面當前的普遍情況是,全國性AMC及地方AMC的資本來源主要是國有資本,占比分别達到了90.3%和81.5%,而社會資本比重則分别為9.7%與18.5%。

2020年10月14日,人民銀行等六部委聯合發布了《關于支持民營企業加快改革發展與轉型升級的實施意見》的相關要求,提出将“依法支持社會資本進入銀行、證券、資産管理、債券市場等金融服務業”。

兩年的時間過去了,僅從目前地方AMC企業性質來看,據《中國信達資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跟蹤評級報告》披露,59家地方AMC中,國有控股地方AMC機構數量為45家,民營地方AMC機構數量為13家,外資控股地方AMC機構數量1家。

普華永道提出,作為資本基石,國有資本可以發揮帶動引導效應,而通過定向增發、引進戰略投資者等方式,鼓勵和帶動全國或地方性優勢社會資本進入,可以豐富資産管理公司的股權結構。

股權之外,對于社會資本參與不良資産處置方面,白皮書提出,“(社會資本)熟悉所在經營地的經濟生态,也有着豐富的社會資源和可借鑒的多種行業企業管理經驗,在進行不良資産清收化解工作的過程中,可以發揮其優勢,拓寬清收處置路徑,助力資産管理公司發展。”

對此,李洋作為業者也給出自己的觀察。“這兩年随着大家對不良資産處置越來越了解,市場上願意參與不良資産處置項目的資金方也越來越多。”

據《山東省金融資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公司債券2022年度跟蹤評級報告》顯示,“公司充分發揮地方政府與社會力量,與山東省主要地市平台公司、行業龍頭企業發起設立地方金融穩定與産業轉型基金。”

“組建了‘金融資産投資基金’、‘企業重組發展基金’和‘房地産重整基金’等基金”。而山東金管相關的基金業務由其全資子公司山東漢裕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漢裕資本”)和控股子公司魯信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下稱“魯信資本”)負責運營。

在與這些平台公司、行業龍頭企業合作中,山東金管“一方面以有限合夥人角色進行投資,獲取收益分紅;另一方面,漢裕資本和魯信資本作為基金管理人,通過對基金的運營管理,賺取基金管理費用,基金管理費收取标準為0.3%-0.5%”。

像這類合作組建的基金,據中誠信透露,截至2021年末,山東金管已注冊59隻。

如何破解融資“瓶頸”

“經濟周期下行期間,不良資産處置難度增大;AMC行業屬于資金密集型行業,應關注AMC融資渠道是否暢通。”光大證券在7月25日不良資産專題研究報告中曾作出提示。

以全國性AMC為例,負債融資渠道有限、融資成本承壓的問題,已經開始顯現。

白皮書顯示,從負債結構來看,大型資産管理公司的主要付息融資來源包括借款和應付債券,融資渠道較為有限。其中,借款占比高于應付債券占比。整體而言,以全國性AMC為例,當前的負債結構中短期借款占比較高,而不良資産項目處置通常周期較長,與短期借款資金的期限不匹配增加了資産管理公司的流動性風險。

而從融資成本上看,全國性AMC獲得的長短期借款利率,通常會在LPR的基礎上上浮。人民銀行于2022年8月22日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結果顯示,當前1年期LPR為3.65%,5年期以上LPR為4.3%。在此基礎上的上浮,白皮書認為“成本較高”。

債券發行方面,供職于某全國性AMC的石佳華表示,AMC可以更多地通過直接融資市場補充資本,除了發行一級金融債,還可以積極發行永續債、二級資本債等次級債以補充其他一級資本和二級資本,增強抵禦風險的能力。

但僅以全國性AMC發行的金融債為例,白皮書披露,其平均利率為4.36%,較銀行借款利率并無太多優惠。而對于具有價格優勢的資産支持證券(即ABS)來說,當前ABS在發行債券規模中占比較低,未能有效發揮出緩解AMC的融資價格壓力的作用。

其次,從地方AMC情況看,聯合資信坦言,“相比傳統金融機構而言,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始終是地方AMC的行業瓶頸”。

同時,地方AMC融資成本也相對偏高。一位業内人士向記者透露,一些大型(地方)AMC資金成本可以到3%左右;但一些中小型(地方)AMC的資金成本則可能高達9%以上。

在李洋看來,就單個項目的纾困而言,銀行等金融機構對地方AMC項目的融資也應盡量放寬。“以房地産項目為例,一個‘爛尾’項目我們(即地方AMC)都已經介入進去做重整了。在這種情況下,對于這個項目的開發商,銀行不應把它當做問題企業直接‘斃掉’而不能做任何融資了。”

“當前對一些制造企業的項目,也是這樣的”。李洋接着舉例道,“如果說我們經過了重組、重整、盤活,那未來這個企業項目正常的融資需求,銀行可能還是要有一些支持才行。”

談及如何破解融資問題,零壹研究院院長于百程告訴記者,ABS對地方AMC來說可能是一個相對較好的融資方式。“因為ABS可以做分層,不同風險癖好的投資人及其資金,可以獲得不同的回報。這樣從整體而言,有利于地方AMC提升融資效率。但是這個目前好像還比較少,也需要政策給予地方AMC一定的支持。”

盤古智庫高級研究員江瀚表示,從長期看,地方AMC要降低融資成本,最需要做的是擺脫單一化融資的壓力,更多地要考慮如何在融資過程中尋找到一種擺脫資本消耗型融資模式的方式。對于近年部分地方AMC引入社會資本的案例,江瀚認為這是一種嘗試,但這種嘗試能有多少、資本進入後有什麼樣的效果,可能還需要政策層面的确認,以及長期政策的支持。

光大銀行金融市場部宏觀研究員周茂華表示,地方AMC融資渠道相對窄,一般是銀行信貸、股東注資以及公開市場發行債券等渠道,未來可以考慮盤活存量資産,比如通過資産證券化等方式拓展融資渠道,有助于降低融資成本,中長期健康發展還是要提升資産處置效率。

另有一位業内人士也告訴新京報貝殼财經記者,從外部來說,需要争取到更有實力的股東支持,做大AMC本身的資本金;從内部而言,則需要AMC自身在運營過程中,注重專業化能力的打造,提升風控的水平。

司法、稅收領域補空白

随着我國法治建設不斷推進,各領域法律法規不斷完善。縱觀金融業,已有《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等,但AMC領域尚處空白。目前AMC行業運行和監管主要靠國務院2000年發布的《金融資産管理公司條例》以及财政部、銀保監會等制定的部門規章,不同部門間容易出現重複監管,監管标準和尺度也難以統一。

而從我國AMC處置不良資産的手段來看,目前最主流的還是打包轉讓和法律訴訟,即“打包”“打折”“打官司”,相關專業法律的缺位會直接影響AMC處置不良資産的進度。

例如,新京報貝殼記者去年報道的個貸不良資産批量轉讓試點中,試點銀行将幾十戶信用卡、經營貸壞賬打包成一個不良資産包,總額在數百萬元至上千萬元不等。對于調解無果甚至聯系不到貸款人的壞賬,銀行通常會選擇訴訟。彼時一位負責試點業務的銀行員工告訴記者,AMC接到的不良資産包情況不一,有的是還沒訴訟處置的債權,也有的銀行前期做了訴訟,但時間比較久,于是又想賣給AMC來處置。

如果是已訴訟并獲得生效判決的情況,銀行将債權轉讓給AMC,AMC需要提交相關證據材料申請變更自身為權利人,人民法院受理後在60日内審查完畢并作出裁定。申請人如果對裁定不服,可以提起訴訟或者複議。“這一操作會給AMC行使權利造成不便,也可能會給惡意拖延債務的老賴提供通過異議和訴訟程序拉長執行期限的途徑。”白皮書介紹道。

普華永道也提出,應考慮盡快出台相關配套司法解釋,在轉讓主體的認可、轉讓通知生效以及報紙公告催收産生訴訟時效中斷效果等方面繼續給予AMC專門的政策支持。并呼籲最高人民法院未來出具司法解釋,針對金融不良債權轉讓後的權利人認定和變更提供簡易或快速認定程序,以促進不良資産收購方的收購意願,防止相關法條成為惡意拖延履行債務的手段。

石佳華表示,當前AMC在債權轉讓或司法訴訟前,缺少制度化的談判環節。他分析稱,債權轉讓是不良資産從AMC轉移到民間,司法訴訟是拍賣債權項下對應的抵押物,兩種方式快速高效,加快了資産周轉率。但是AMC購入不良資産後,沒有形成在處置前必須與債務人談判的制度化機制,不強制要求債務人提供商業計劃書,書面說明其如何還款,這樣AMC無法判斷對于哪些債務人可以支持,對于哪些債務人隻能采取處置或者強制執行的措施,債務人因此失去一個可能走出困境的機會。

“制定金融資産管理公司法,也有利于規範AMC及從業人員的管理,使AMC更好發揮化解金融風險、支持實體經濟的重要作用。”石佳華表示。

衆所周知,不良債權轉讓收益是AMC收益的重要來源,但目前對不良債權轉讓是否屬于應稅行為、不良債權轉讓收益應該按照何種稅目計算繳納增值稅并不清晰。以頗有争議的“債務轉讓收益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為例,中彙(浙江)稅務師事務所合夥人師毅誠分析稱,假設某AMC用打折收購的方式以5000萬元的價格從銀行收購不良債權,該不良債權本金餘額為1億元,應收利息為1000萬元(其中逾期90天之内的利息200萬元)。後期通過轉讓方式回款6000萬元,部分省份稅務機關認為應該按照轉讓價款超過收購價格的1000萬元作為繳納增值稅的基數。

對于這種處理方式是否存在繳稅的依據,師毅誠認為,首先應判斷該交易行為是否屬于金融商品轉讓。營改增後根據相關規定,金融商品采用正列舉的方式列明,并不包括債權,因此可以認定債權轉讓不屬于增值稅“金融商品”的範疇。

師毅誠表示,未來金融服務将通過多種方式助力實體經濟發展,将會出現更多的金融創新産品和從事金融或類金融服務的企業,這也對稅收政策的前瞻性、指導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議稅收執法機構通過政策解讀等方式及時且有針對性地幫助納稅人防範稅務風險;建議國家層面盡快将貸款服務納入增值稅的抵扣鍊條;建議回歸發票本質。比如債權收益權認定為轉讓的情形下,債務人仍然可能需要債權所有人開具利息發票,但實際納稅義務已轉移,從而導緻重複征稅。

“實際上,這兩年針對司法、稅務這一塊,各地的營商環境已經有了非常大的好轉了。”在談到AMC在司法和稅收領域面臨的挑戰時,李洋如是答道,“國家有相應的稅務方面的指導性意見,隻不過各個地方在實際執行的時候會存在差異。”

“不過已經好轉了很多,這也是我們切身的感受”,李洋說。

新京報貝殼财經記者 黃鑫宇 姜樊 編輯 陳莉 校對 楊許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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