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舟山日報-舟山網張先生來電咨詢:,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來源:舟山日報-舟山網
張先生來電咨詢:
我是湖北武漢人,因為疫情的特殊情況,進行了嚴格的核酸檢測,最後确認我是健康的。可我回到單位上班時,一個朋友将我的行蹤信息擅自暴露到公司微信群裡,大家由此産生了恐慌,我很苦惱。
朋友的行為是否算洩露了我的個人信息?我又該怎麼維護自己的權利?
殷律師答複:
之前實行的《網絡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定義了個人信息的概念,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增加了個人信息的列舉,包括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也明确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是受法律保護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條規定:“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并符合下列條件:(一)征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三)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
針對張先生的情況,其朋友在未經張先生本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洩露其行蹤信息,屬于洩露他人的個人信息,造成了周邊社會環境的恐慌。
至于如何維權,依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規定,張先生可以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雖然現下《民法典》還沒有生效,但在處理人格權糾紛案件的實際操作中,基本上會參考《民法典》上述規定。為了避免個人信息洩露造成不良後果的擴大,張先生應盡早維權。(浙江乾勇律師事務所 殷佳夢律師 主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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